QAZMF 0001 S-2019 湿粉条(淀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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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ZMFQ/AZMF0001S-2019湿粉条(淀粉制品)2019-01-23发布2019-02-23实施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发布备案号:4414001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0日Q/AZMF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涛,李玉芬、曾浩、杨志远。本标准于2019年01月23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2月23日开始实施Q/AZMF0001S-20191湿粉条(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粉条(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大米、水、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磨浆、调配、熟化、切条、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未经干燥的扁、圆或其他形状的湿粉条(淀粉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需经加热后才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0335.4涂布纸和纸板涂布白纸板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要求。3.1.2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要求。3.1.3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Q/AZMF0001S-20192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形状表面光滑,略有透明感,手感柔软有弹性,厚薄均匀,无明显断裂或断条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酸度(以湿基计),ml/10g≤2.0铅(以Pb计),mg/kg≤0.43.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或其它洁净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AZMF0001S-20193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和酸度。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除3.1外)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涂布纸、纸板和涂布白纸板应符合GB/T10335.4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3.5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相对湿度不超过75%、温度不超过25℃,具有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中。7.4.2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20cm,离地10cm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保质期产品符合上述条件时,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为1天,10℃以下保存保质期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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