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KYL 0003 S-2019 植物饮料(凉茶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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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KYLQ/BKYL0003S-2019代替:Q/BKYL0003S-2018植物饮料(凉茶饮料)2019-01-10发布2019-02-20实施广州佰咔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6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1日Q/BKYL0003S-2019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Q/BKYL0003S-2018《植物饮料》的修订。本标准与Q/BKYL0003S-2018《植物饮料》相比,主要差异为:——产品名称由“植物饮料”改为“植物饮料(凉茶饮料)”;——按照GB7101和GB29921的规定,修改了微生物限量的指标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KYL0003S-2018《植物饮料》。本标准由广州佰咔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委托加工厂惠州绿全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惠阳区镇隆镇黄洞村万里工业区)、普宁益君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普宁市池尾街道池河公路东侧)使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倩娉、王汉坤本标准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2018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Q/BKYL0003S-20192植物饮料(凉茶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凉茶饮料)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夏枯草、凉粉草、甘草、水为主要原料,提取、过滤后,再加入白砂糖和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经加热溶解、混和搅拌、高温灭菌、灌装而成的可供直接饮用的植物饮料(凉茶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2008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18862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T19618甘草GB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Q/BKYL0003S-20193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3531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年第3号公告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菊花:应符合GB/T18862的质量要求。3.1.2夏枯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年第3号公告的质量要求。3.1.3凉粉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年第3号公告的质量要求。3.1.4甘草:应符合GB/T19618的质量要求。3.1.5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质量要求。3.1.6水:应符合GB5749的质量要求。3.1.7安赛蜜:应符合GB25540的质量要求。3.1.8甜蜜素:应符合GB1886.37的质量要求。3.1.9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质量要求。3.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GB2763.1的质量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棕色滋味和气味具有凉粉草、夏枯草特有的清香味,无异味性状透明、澄清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黄酮,mg/kg≥10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计),g/100g≥1.0铅(Pb),mg/L≤0.2锡a(Sn),mg/L≤150六六六,mg/kg≤0.02滴滴涕,mg/kg≤0.02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Q/BKYL0003S-20194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植物饮料(凉茶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包装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表4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250mL被测样品于洁净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被检测样品开启容器后,倒入洁净样品杯中,立即嗅辨其气味,口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5.2理化指标5.2.1总黄酮按GB/T12143-2008中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5.2.2可溶性固形物Q/BKYL0003S-20195按GB/T12143-2008中4的规定进行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锡按GB5009.16的规定进行。5.2.5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的规定进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2016(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6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进行。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原料名称、产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登记工作。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Q/BKYL0003S-20196分别在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10瓶。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罐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型式检验6.5.1正常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7.1.2运输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内包装用铝纸塑复合软包装,其质量应符合QB/T3531的要求。内包装也可用金属罐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4806.9和GB/T17590的要求。外包装用纸箱,其质量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外加封收缩薄膜。7.2.2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7.3运输运输工具要洁净卫生;运输过程要防止日晒雨淋、重压及剧烈震动;长途运输应加产品保护框架,短途运输其产品堆放高度不超过10层;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撞。7.4贮存产品贮存仓库必须阴凉、干燥、通风,产品不得与有毒、腐蚀性的物品存放在一起,不得靠近热源。冬天应防止冰冻,贮存温度(2~35)℃。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与地面有效隔离,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应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7.5保质期Q/BKYL0003S-20197在符合上述正常运输、贮存、保持原包装、标志的情况下,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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