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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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地各部门探索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容错机制和保护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年来,XX县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澄清正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制定容错纠错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探索实践为进一步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XX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XX县推进干事创业实行容错减责免责办法(试行)》,把问责不作为、整治乱作为与保护勇于担当结合起来,探索构建容错纠错和保护激励机制,给勇于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一)明确容错免责申请条件。明确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七种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九种情形以及不得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七种情形。第1页共9页(二)明确容错实施程序。容错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的程序进行。一是提出申请。单位或党员干部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单位或党员干部认为符合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党委(党组)或党员干部本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二是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收到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纪律、法律规定及本办法予以核实认定,核实结果书面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三是认定反馈。经调查核实,需给予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或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或者报县委批准。对暂时难以定论的,可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向申请单位反馈,并将结论性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三)明确纠错改正措施。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采取集体廉政谈话、提醒约谈、出具整改建议书、责令整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通过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第2页共9页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整改和纠正错误。(四)积极稳妥开展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工作。县纪委监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工作的通知》,对澄清正名工作的对象、条件、任务、措施等一整套机制作出安排,明确了“四个把握”。一是把握澄清正名对象。澄清正名的对象为被信访举报的纪检监察对象,主要为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管理和监察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二是把握澄清正名条件。开展澄清正名,必须经过严格调查核实和认真分析研判。对反映不实,能够证明系诬告陷害、恶意中伤或乱告错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澄清正名。对反映问题经核查属不实举报,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排除,组织上未认定为不实举报的不予澄清正名。对虽经谈话函询,但所反映问题未能认定而作采信了结的,不列入澄清正名范围。三是把握澄清正名方式。澄清正名要综合考虑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程度、被举报人个人意愿、相关单位党组织意见等,采取反馈澄清、书面澄清、会议澄清、媒体澄清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四是把握澄清正名程序。各乡镇纪委征得被举报对象同意后,并征求同级党委意见,按程序报挂点联系室(组)、案审室、案管室、信访室审核,由挂点联系委领导审定后实施。县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第3页共9页门征得被举报对象同意后,经案审室、案管室、信访室审核,按程序报委领导批准或纪委常委会(监委会)研究审定后实施。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征得被举报对象同意后,应经集体研究并征求相关党委(党组)意见,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案审室、案管室、信访室审核,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可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必要时,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或纪委常委会(监委会)审定后实施。被举报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也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申请,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同意后实施。二、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工作的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五难”:一是对容错的范围和边界难确定。哪些错可以容、哪些错不能容,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目前,容错免责的规定主要“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为遵循,但在容错具体情形方面规定不一,在制定文件明确容错免责情形时,宏观表述多、具象化列举少,导致操作有一定难度。目前容错纠错工作忽视对容错中“错误”程度的分级,造成只要是同一类错误,不管程度轻重,都套用容错条款。二是容错纠错实际操作难把握。容错纠错机制是改革创新的产物,在建立机制、推动实践中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普遍反映在操作执行上存在宽严尺度不好把握等问题。第一,认定程第4页共9页序设置不够规范。在认定程序上都包括了申请、受理、核实、认定、公示、报备等步骤,但是由谁认定,怎样认定,容错纠错机制怎么启动,如何运行,目前都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第二,容错氛围不够浓厚。由于思想观念、宣传引导等因素不一,基层对容错纠错往往处于谨慎和观望的态度,层级越低宣传力度越小,甚至“只做不说”;特别是涉及到改革中难点问题的时候,为避免事态恶化、扩大影响,很多地方只能是问责多、容错少。第三,容错是作为前置程序还是救济程序。把容错免责发生在问责之后,作为救济程序而存在,但在实践中基层感到容错免责应该发生在问责之前,作为前置程序存在更为合理。第四,结果运用不够明确。对是否影响个人工资晋升、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工作调动和单位奖金福利等规定不一,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把握。三是容错纠错机制与干部面临压力难匹配。当前,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纵深推进,执纪问责力度不断加大,虽然我县在加强干部正向激励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与干部面临问责的压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难以真正给干部“松绑”。基层一线的干部在落实项目时,由于本级财力有限,配套资金跟不上,可能会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经常陷入两难境地,边干边看成了工作常态,冲劲和闯劲明显减退,导致基层干部队伍“两多两少”现象比较明显,“狮子型”“黄牛型”干部少了,“乌龟型”“泥鳅型”干部多了。基层干部队伍中出现第5页共9页了一些规避风险、求稳怕乱的思想苗头,一些干部“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等消极观念和错误思想仍然存在,部分年轻的乡镇领导干部要求进城安置。四是对容错的潜在风险难以预估和防范。在推进容错工作过程中,如果认定容错免责的边界过宽、尺度过松,容错机制变成一个“筐”,干部犯下的错误都往里面“装”,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成为犯错者的避风港;特别是纠错等配套制度建设一旦滞后,存在只容不纠情况,将导致错误的后果越来越大。由于容错免责社会关注度高,在使用有“瑕疵”的干部方面,一旦处理不好,负面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外界主观猜测和负面解读。五是容错情形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难区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与容错的情形如何进行区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情形的归属不同,认定的程序就不同,处理的结果也可能不同。另外,“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是否属于容错的范畴?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加以明确。三、做好容错纠错“后半篇文章”,推动澄清正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第6页共9页容错纠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正确对待工作中有失误的干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改革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关爱。要在程序设置、结果运用、配套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做到既宽容和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又坚决防止搞纪律松绑、管理松懈,真正跳出“管严不作为、管松乱作为”的怪圈。一是切实厘清“错”的政策边界。在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基础上,把握好原则性与操作性的关系,鼓励地方根据中央精神因地制宜制定研究容错纠错办法。明确制定“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做到容错免责与懒政追责双管齐下,使哪些错误和失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哪些错误和失误要接受处罚一目了然,让干部对自己“挑什么担子”“怎么挑”“不能做什么”都心中有数。在“权责清单”中应明确规定可以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情形,在“负面清单”中明确不可容的范围,防止容错的泛化和滥用。二是科学设定“容”的程序规则。从实施上看,容错纠错的程序宜简不宜繁,做到简明、实用、可行,才能更具操作性。容错免责要在阳光下运行,在程序上坚持“申请、核实、认定、公示、报备”五步走。同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复核、跟踪机制,明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容错程序,通过组织行为来为干部担当,促使干部安心工作。为保证调查核实及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要成立容错纠错第7页共9页工作裁定领导小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关心关注的失误事件,可引入群众听证会制度,对一些专业性质较强的重大失误的评估,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畅通申辩通道,允许当事人有辩解机会,避免一出错就问责的“一刀切”。三是将容错作为前置程序。容错纠错机制传递的是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是为了保护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容错的程序应该是前置的。要区分作为前置程序的容错与作为救济程序的容错,把容错免责作为前置程序,在执纪问责之前就让容错的机制提前介入,把容错免责的主要时间节点放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不能等问责发生后再来“翻烧饼”。通过组织上主动的制度安排,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依据职能主动作为、正向推动,保障更多可被容错的干部一开始就免于问责。四是跟进“纠”的制度配套。要把构建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作为干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党内问责条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等机制有机结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干部管理体制。第一,建立防错纠错机制。树立“容错是关心、防错是爱护、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对犯错的干部及时纠错、中止错误,避免一错再错,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第二,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和对诬告陷害行为严惩机制。对查无实据或经认证可以容错免责的问第8页共9页题,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涉及改革创新的信访案件,经查实为无理上访的不纳入信访考评范围;对恶意诬告、借机报复、干扰改革的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威慑。建立对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的查核处理办法,对反映失实问题线索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第三,建立容错公开公示制度。及时总结宣传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实例”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容错纠错操作的实效性;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调动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第四,建立完善容错的结果运用制度。坚持惩治与保护并行,不让被容错免责者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受到不必要的负面牵涉;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进行回访教育、跟踪管理,对受处分干部不抛弃不放弃,持续关心关爱,在关键时候拉他们一把,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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