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普通程序)第一章庭前准备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五、不准吸烟、嚼槟榔、嚼口香糖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经就绪。审判长:请坐下。第二章庭审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XXXX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原告(法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被告(自然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你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被告,你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应宣布: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XXX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判。)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审判长: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2、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调查取证、组织勘验和鉴定。4、进行法庭辩论和请求法庭主持调解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应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辩论。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法庭主持调解。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和反诉的权利。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权向法庭陈述自己对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3、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更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是否听清法庭告知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被告是否听清法庭告知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然后宣布:由于当事人XXX对合议庭组成人员XXX(或书记员XXX)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待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1、(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当事人XXX申请书记员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当事人XXX申请书记员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另定日期开庭。2、(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当事人XXX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当事人XXX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另定日期开庭。当事人对不予准许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四节法庭调查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庭认为应当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答辩: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可宣读《民事起诉状》),询问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原告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原告主张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当庭对其原来《民事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被告可以同意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同意合并审理。被告是否同意合并审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可宣读《民事答辩状》),询问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规则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要求,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副本;书证应提供原件,以供法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来源及基本内容,并说明所要证明的对象。四、质证时首先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其次要对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同时还要对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性,能否证明对方所要证明的问题发表意见。否认对方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或提供反驳证据。五、对对方的举证不作肯定或否定表态的,视为对证据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必须先经审判长许可。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由被告进行质证。后由被告就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举证,由原告进行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传证人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五、证人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六、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提问。所提问题必须与案件有关,且不得涉及证人的隐私,否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证人询问。八、证人退庭。休庭后由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审判长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的意见。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合议庭当庭认证。不宜当庭认证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由合议庭在评议时进行认证。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部分有无需要补充陈述的。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问题。审判长:现在法庭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审判长征询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第五节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应实事求是,阐明法律依据,讲明道理;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纯情绪化地表达,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轮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的意见。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主张新的事实或提供新的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视辩论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如无新的补充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第六节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告陈述最后意见。被告陈述最后意见。第七节法庭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审判长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调解方案。法庭可根据案情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时间安排,宣布休庭后进行庭外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庭应当宣布终止调解程序。第八节评议和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XX分钟后继续开庭。(敲法槌)(合议庭进行评议……)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请坐下。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审判长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及合议庭评议情况,对证据进行认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简要说明裁判纠纷的法律依据和裁判理由。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判决如下:”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后,审判长再宣告判决主文。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后,宣布:原告XXX诉被告XXXXXXXXX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