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QB/44000067-200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JL水果制品2019-03-25发布2019-05-25实施广东金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GDJL0002S-2019备案号:4407018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GDJL0002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金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智杰本标准于2019年03月25日首次发布。Q/GDJL0002S—20191水果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水果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2456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总酸的测定GB144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4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水果干制品以水果干制品为原料,经拆包、分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果干制品。Q/GDJL0002S—201923.2水果蜜饯果脯制品以水果干制品和蜜饯果脯制品为原料,经拆包、分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果蜜饯果脯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水果干制品应符合GB16325、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的规定。4.1.2蜜饯果脯制品应符合GB14884、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外观完整,无破损、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35总酸/(g/100g)≤6.0灰分/(%)≤8.0铅a(以Pb计)/(mg/kg)≤0.09(以非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制成的水果干制品)0.15(以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制成的水果干制品)0.9(水果蜜饯果脯制品)展青霉素b,μg/kg≤50a:水果干制品污染物限量按失水率折算b:仅适用于添加苹果制品或山楂制品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水果干制品应符合表4的规定。水果蜜饯果脯制品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Q/GDJL0002S—2019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制定,均以CFU/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注: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表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制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指标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出适量样品,置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观察其色泽、性状,并检查是否存在可见杂质,嗅其气味,仔细品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总酸: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检验6.3.1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Q/GDJL0002S—201946.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4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5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在成品库中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5kg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4kg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6个零售包装。7.3判定规则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或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改变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产品定型投产时。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GDJL0002S—201958.1标签、标志8.1.1外那个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的规定。8.1.3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应保证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2.2采用复合包装袋进行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9683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运输过程中不得爆嗮、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贮存时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严禁露天堆放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或靠近热源。8.4.3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以包装明示为准,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