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CX 0079 S-2019 牛初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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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备案号:Q/GDCX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CX0079S-2019代替Q/GDCX0079S-2016牛初乳粉2019-06-18发布2019-06-18实施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12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7日Q/GDCX0079S-2019I前  言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楠、梁滨、刘英敏、卢君。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DCX0079S-2016《牛初乳粉》。本标准与Q/GDCX0079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照国食健字G20130213的批准证书,修订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0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Q/GDCX0079S-2013、——Q/GDCX0079S-2016。Q/GDCX0079S-20191牛初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初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牛初乳粉、全脂奶粉、乳糖为主要原料,经混和、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具有增强免疫力保健功能的牛初乳粉,其标志性成分为免疫球蛋白IgG。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194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Q/GDCX0079S-20192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RHB602牛初乳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牛初乳粉:应符合RHB602的规定。3.1.2全脂奶粉:应符合GB19644的规定。3.1.3乳糖:应符合GB25595的规定。3.1.4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本品应有的乳香味性状粉末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功能要求本品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表2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免疫球蛋白IgG,g/100g≥8.4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30水分,%≤6.0Q/GDCX0079S-20193灰分,%≤10.0铅(以Pb计),mg/kg≤0.5砷(以As计),mg/kg≤0.3总汞(以Hg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90霉菌,CFU/g≤25酵母,CFU/g≤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8.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740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免疫球蛋白IgG按GB/T5009.194规定的方法检测。5.3蛋白质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检测。5.4水分Q/GDCX0079S-20194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5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检测。5.6铅(以Pb计)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7砷(以As计)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5.8总汞(以Hg计)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9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10大肠菌群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测。5.11霉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5.12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5.13志贺氏菌按GB4789.5规定的方法检测。5.1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测。5.15溶血性链球菌按GB4789.11规定的方法检测。5.1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取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5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Q/GDCX0079S-20195表5取样表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个数1—5件全抽6—50件5件51—100件10件101—500件15件501—1000件20件6.3出厂检验6.3.1检验规定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3.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免疫球蛋白IgG、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2.3微生物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Q/GDCX0079S-201967.1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7718、GB16740的规定。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标志7.2.1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3包装7.3.1产品规格:2g/袋。7.3.2本产品采用的包装膜、袋应符合GB/T21302的质量要求。产品允许发展其它包装形式。7.3.3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GB/T6543要求。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5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6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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