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 0045 S-2019 芝士调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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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0045S-2019代替Q/GD0045S-2016芝士调味粉2019-06-15发布2019-06-20实施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GD备案号:4407004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4日Q/GD004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D0045S-2016。本标准与Q/GD0045S-2016相比,作以下内容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删去镍、微生物指标,修改铅指标;—修改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中仁。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0日。本标准于2014年09月10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06月15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06月15日第四次修订。Q/GD0045S-20191芝士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士调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士粉(奶酪粉)、食用盐、乳糖、植脂末为主要原料,配以食品用香精、微晶纤维素(或二氧化硅),经混合、配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芝士调味粉。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413.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GB54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440圆柱形复合罐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4791植脂末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GD0045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芝士粉(奶酪粉)应符合GB5420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3乳糖应符合GB25595的规定。3.1.4植脂末应符合QB/T4791的规定。3.1.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6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1886.103的规定。3.1.7二氧化硅应符合GB25576的规定。3.1.8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性状粉末状,无结块取样品20克于一洁净的陶瓷皿中,首先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产品表面色泽、性状、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该品种奶酪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无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GB5009.3脂肪/(g/100g)20.0~40.0GB5009.6食用盐(以氯化钠计)/(g/100g)≤3.5GB5009.44过氧化值/(%)≤0.25GB5009.227反式脂肪酸/(g/100g)≤2.0GB5413.36铅(以Pb计)/(mg/kg)≤0.9GB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5009.11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Q/GD0045S-201933.4.2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每批原辅料入库前应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方可投入使用。5.2组批及抽样5.2.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2抽样从成品库中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每一批按3‰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4包,样品需重新混匀后分装封存。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分成两份,一份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一份保留备查,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脂肪、过氧化值、水分。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在下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Q/GD0045S-201946.1标签、标志产品的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示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包装使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圆柱形复合罐,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T21302的要求;圆柱形复合罐应符合GB/T10440的要求。6.3运输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室温不得超过40℃。产品应垫离地面及墙壁100m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在符合上述条件且包装完好状态下,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以包装标签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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