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YBQ/CYB0005S-2019代替Q/CYB0005S-2017湿淀粉制品(湿粉条)2019-01-30发布2019-02-25实施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2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1日Q/CYB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YB0005S-2017。本标准与Q/CYB0005S-2017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范围第二段明确产品为非即食产品;——修改配方,删去大米;——删去黄曲霉毒素BZ指标;——删去微生物指标;——修改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超、余汉彬、夏琳。本标准于2017年04月2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1月05日第一次修订。Q/CYB0005S-20191湿淀粉制品(湿粉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淀粉制品(湿粉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小麦淀粉(或马铃薯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经调浆、蒸制、成型、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湿淀粉制品(湿粉条)。该产品为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CYB0005S-20192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小麦淀粉应符合GB/T8883、GB31637的要求;3.1.3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8884、GB31637的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无异味、不酸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品尝无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示水分,%≤70淀粉,%≥30酸度,°T≤4.0铅(以Pb计),mg/kg≤0.4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4.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2713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淀粉按GB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Q/CYB0005S-20193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品质管理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5和标签。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中的规定执行。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7.1.2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能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4贮存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墙离地均需10cm以上。7.5保质期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贮存条件及保质期以标签为准,且保质期不超5天。Q/CYB0005S-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