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国务院下发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文件后,根据搜集的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公布了相关细则措施,相对于国务院此前发布的文件,各省市相关意见稿的突破性内容并不多,大多数属于重申和细化国务院文件的内容。多个地方推出的实施细则本身就不够细,这些细则援引的一些产业政策也有过时之嫌。但江苏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盈利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对于非营利性医院的盈利分配提供了相应依据。以下相关优惠政策整理主要依据目前已出台的有关省市对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比较细化部分,供公司参考:一、投资主体及鼓励优惠政策1、社会资本依法申办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非营利性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或政府土地零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其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对部分投资额度高、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领先的社会资本投资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贷款可比照公立医院有关申报程序申请贷款同级财政贴息。3、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4、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产权变更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确需变更机构类别的,凡符合变更条件,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盈利结余中取得相应的回报。5、加大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建立激励办医机制。在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辐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投资额8‰-10‰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对市内非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执业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者给予50万元/年的奖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奖励经费。6、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投资,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建设协调推进办事机构,积极落实和大力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的设立以及基础项目建设,各级发展和改革、物价、卫生、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减免各项审批费用,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标准的民营医院,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等各项建设审批手续。二、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1、落实非公立医院平等待遇。所有医疗市场向非公立医院平等开放,不得有任何所有制歧视,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择医权。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非公立医院可以申请有关卫生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2、所有非公立医院均参照公立医院标准,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可以随着人员流动在市内各地进行转移对接,解除非公立医院职工后顾之忧。统一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人事管理,顺畅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人才自由流动。3、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补偿政策。4、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不得设置法律、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卫生部门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以提供特需医疗为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医用设备设置规划的限制。三、税收优惠1、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各县(市、区政府还可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上缴的各种税收总额,给予相关项目相应的财政扶持。四、医保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开封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五、人才流动及培养1、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原公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应聘医务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公立医院离退休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卫生部门依法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2、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进行统筹安排。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住院医师和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级临床医师进修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间开展科研合作攻关和建立高端人才交流共享机制。六、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1、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强做大,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管理医院。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级医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范围。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建设发展规划、等级医院创建、改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成本等方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标准。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2、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医疗机构产业化运作,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提供个性化、高端化、特色化服务,保障型、特色型、消费型三者并存、功能互补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和以“高、精、尖”为特点的品牌连锁医疗机构。七、保护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八、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和减免审批费用,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合理的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九、宣传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以上优惠政策参考以下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6、《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7、《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8、濮阳市卫生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