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SXHQ/DSXH0004S-2019代替Q/DSXH0004S-2016食用调味油2019-01-10发布2019-02-01实施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10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8日Q/DSXH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DSXH0004S—2016。本标准与Q/DSXH0004S—2016相比,其主要变化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本标准实施后,代替Q/DSXH0004S—2015。本标准由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炮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DSXH0004S—2010;——Q/DSXH0004S—2013;——Q/DSXH0004S—2015;——Q/DSXH0004S—2016。Q/DSXH0004S-2019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T1536菜籽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80棕榈油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DSXH0004S-20192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SB/T10755芥末酱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辣椒调味油以大豆油、菜籽油、辣椒为原料,经前处理、调配、灌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3.2芝麻调味油以芝麻油、大豆油、菜籽油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前处理、调配、灌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3.3芥末调味油以大豆油、菜籽油、芥末酱为原料,经前处理、调配、灌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3.4香辣调味油以大豆油、棕榈油、辣椒、香辛料(姜、蒜、葱)为原料,经前处理、调配、灌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GB2716的规定。4.1.2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GB2716的规定。4.1.3菜籽油符合GB/T1536、GB2716的规定。4.1.4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4.1.5芥末酱应符合SB/T10755的规定。4.1.6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4.1.7棕榈油应符合GB/T15680、GB2716的规定。4.1.8香辛料(姜、蒜、葱)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9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辣椒调味油芝麻调味油芥末调味油香辣调味油色泽鲜红色或橙红色产品本身固有的色泽浅黄色产品本身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性状油状液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Q/DSXH0004S-2019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15.0总砷(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0.1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苯并[a]芘,µg/kg≤10.0黄曲霉毒素B1,µg/kg≤10.0溶剂残留量,mg/kg≤50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眼观、鼻闻、口尝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5苯并[a]芘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8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Q/DSXH0004S-20194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按GB/T30642的规定执行。7.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和标签。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与标签8.1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9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3的要求,包装材料不可含有塑化剂。表3包装材料项目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PE塑料袋、塑料桶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Q/DSXH0004S-201959.2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应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掷。9.3贮存产品贮存须保持清洁、干燥、要有防虫、鼠设备的仓库中,常温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它污染的物品混杂贮存。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或地面,离墙不低于25厘米、离地不低于10厘米。9.4保质期在符合以上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