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KSPQ/DKSP0005S-2019藤椒油2019-01-01实施2019-01-01发布广州顿可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19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8日Q/DKSP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顿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顿可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启超、杨枝俏。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DKSP0005S-20191藤椒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藤椒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藤椒为原料,加入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米糠油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经原料验收、挑选、破碎、混合、煮制、沉淀、过滤、包装而成的藤椒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T1536菜籽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5531粮油检验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88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19111玉米油GB/T19112米糠油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公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DKSP0005S-201923技术要求3.1原料和辅料的质量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3.1.1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GB2716的规定。3.1.2藤椒应符合GB2762及GB2763的规定。3.1.3菜籽油:应符合GB/T1536、GB2716的规定。3.1.4玉米油:应符合GB/T19111、GB2716的规定。3.1.5米糠油:应符合GB/T19112、GB2716的规定。3.1.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及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名称要求色泽橙色或淡棕色透明度澄清、透明滋味和气味具有藤椒油固有的香味和麻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14881、GB8955的要求。5.1感官要求按GB/T5525规定进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中的规定进行。5.2.2不溶性杂质项目要求水分及挥发物,%≤0.20不溶性杂质,%≤0.20加热试验(280℃)油色允许变深,但不得变黑,允许有微量析出物酸价(KOH),mg/g≤3过氧化值,g/100g≤0.25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5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2.9黄曲霉毒素B1,µg/kg≤10苯并(a)芘,µg/kg≤10Q/DKSP0005S-20193按GB/T15688中的规定进行。5.2.3加热试验按GB/T5531中的规定进行。5.2.4酸价按GB5009.229进行检测。5.2.5总砷按GB5009.11进行检测。5.2.6铅按GB5009.12进行检测。5.2.7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进行检测。5.2.8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进行检测。5.2.9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进行检测。6.2.10苯并(a)芘按GB5009.27进行检测。5.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进行检测。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每批原辅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能入库储存。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公司技术部必须对每批产品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包装、标志和标签进行检验,对产品的其它理化指标进行定期抽验。检验合格的成品应附有技术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凡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交库、报产和出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四条中的全部项目。6.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料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6.5.1无论是出厂检验还是型式检验,一般要求随机取样。6.5.2定型包装产品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200g(含200g)以上包装产品不少于6瓶(罐),200g以下包装产品不少于8瓶(罐)。6.6判定规则6.6.1抽检批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Q/DKSP0005S-20194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和标志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8包装8.1包装材料为瓶装或罐装。8.2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破损。8.2.1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8.2.2塑料盖: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9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0贮存10.1对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储存在成品仓库。10.2产品应在清洁、干燥、离地20cm离墙20cm存放。10.3产品入库后应掌握先进先出原则。10.4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