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GC 0011 S-2019 新会小青柑含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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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GCQ/DGC0011S-2019新会小青柑含茶制品2019-03-10发布2019-04-10实施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13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3日Q/DGC001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荣华、李满平、郭胡兰、詹崇梅、李刚、彭剑飞、吴东鹏。本标准于2019年03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4月10日开始实施。Q/DGC0011S—20191新会小青柑含茶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会小青柑含茶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普洱茶、红茶、绿茶、黄茶、黑茶、乌龙茶的其中一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新会小青柑,经将新会小青柑进行清洗、开果、挖肉后、装入茶叶、烘干或晒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新会小青柑含茶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3738.1红茶第1部分:红碎茶GB/T13738.2红茶第2部分:工夫红茶GB/T13738.3红茶第3部分:小种红茶GB/T14456.1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14553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1726黄茶GB/T22111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GB/T23204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30357.1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32719.1黑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Q/DGC0011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产品分为新会小青柑普洱茶、新会小青柑红茶、新会小青柑乌龙茶、新会小青柑绿茶、新会小青柑黄茶、新会小青柑黑茶。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普洱茶应符合GB/T22111的要求。4.1.2红茶应符合GB/T13738.1或GB/T13738.2或GB/T13738.3的要求。4.1.3乌龙茶应符合GB/T30357.1的要求。4.1.4绿茶应符合GB/T14456.1的要求。4.1.5黄茶应符合GB/T21726的要求。4.1.6黑茶应符合GB/T32719.1的要求。4.1.7新会小青柑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4.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4.1.9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性状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0总灰分,%≤12.0铅(以Pb计),mg/kg≤3.0六六六,mg/kg≤0.2滴滴涕,mg/kg≤0.2三氯杀螨醇,mg/kg≤0.2氰戊菊酯,mg/kg≤0.1乙酰甲胺磷,mg/kg≤0.1杀螟硫磷,mg/kg≤0.54.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4.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4.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DGC0011S—2019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冲泡后品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2.5三氯杀螨醇按GB/T5009.176规定的方法测定。6.2.6氰戊菊酯按GB/T23204规定的方法测定。6.2.7乙酰甲胺磷按GB/T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杀螟硫磷按GB/T14553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Q/DGC0011S—20194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3、4.4、4.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2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包装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塑料罐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玻璃罐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T28118的要求;纸盒用纸板应符合GB4806.8的要求;包装纸应符合GB4806.8的要求;如使用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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