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HT 0002 S-2019 植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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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HTQ/CHT0002S-2019代替Q/CHT0002S-2016植物饮料2019-11-01发布2019-11-30实施东莞市春和堂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28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9日Q/CHT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Q/CHT0002S-2016《植物饮料》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CHT0002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Q/CHT0002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修改了适用范围,取消了产品分类;——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包装、保质期要求。本标准由东莞市春和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思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CHT0002S-2013、Q/CHT0002S-2016。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本企业的受委托加工方,具体如下:受委托加工方一: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方一地址: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路口。Q/CHT0002S-20191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菊花、金银花、甘草、重瓣红玫瑰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提取、静置过滤后,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果葡糖浆、冰糖、蜂蜜、D-异抗坏血酸钠、D-异抗坏血酸、山梨酸钾、甜菊糖苷、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然后调配、杀菌、灌装制成的植物饮料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1886.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CHT0002S-20192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菊花、金银花、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的要求。3.1.3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要求。3.1.4白砂糖、冰糖应符合GB13104的要求。3.1.5果葡糖浆应符合GB15203的要求。3.1.6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要求。3.1.7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1886.28的要求。3.1.8D-异抗坏血酸应符合GB1886.49的要求。3.1.9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要求。3.1.10甜菊糖苷应符合GB8270的要求。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12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液态,状态均匀,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或絮状物,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含糖型植物饮料无糖型植物饮料总糖(还原糖+蔗糖),g/100mL≤—0.5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mL≥3.0—铅(以Pb计),mg/L≤0.2锡(以Sn计)a,mg/kg≤150a仅适用于金属罐产品。3.4微生物指标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Q/CHT0002S-20193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52100CFU/mL10000CFU/mL大肠菌群521CFU/mL10CFU/mL霉菌≤20CFU/mL酵母≤20CFU/mL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口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检验5.2.1总糖按GB5009.7和GB5009.8进行测定。5.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进行测定。5.2.3铅按GB5009.12进行测定。5.2.4锡按GB5009.16进行测定。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进行检验。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5.3.3霉菌和酵母按GB4789.15进行检验。5.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进行检验。Q/CHT0002S-20194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进行检验。5.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糖型)、总糖(无糖型)和商业无菌。6.2.4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糖型)、总糖(无糖型)、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制品、纸制品或金属制品包装,应分别符合GB4806.7、GB4806.8、GB4806.9的规定。7.3运输Q/CHT0002S-20195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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