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WH 0005 S-2019 杂粮米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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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备案号:QB/44000067-200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H2019-04-08发布2019-05-20实施广东霸王花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BWH0005S-2019代替Q/BWH0005S-2016杂粮米排粉备案号:4416004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0日Q/BWH0005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是对Q/BWH0005S-2016的修订,本标准代替Q/BWH0005S-2016,主要作出以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指标——删除了理化指标“镉、无机砷”本标准由广东霸王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荣业、吴国才、邹利运、钟远爱。Q/BWH0005S-20191杂粮米排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米排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荞麦、豌豆、玉米、红薯为主要原料,以玉米淀粉为辅料,经过清洗、浸泡、磨浆、脱水、配料、初蒸、挤丝、复蒸定型、切块、烘干、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杂粮米排粉,本品为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3玉米GB/T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9683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GB/T1354和GB2715的要求。3.1.2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和GB31637的要求。Q/BWH0005S-201923.1.3玉米应符合GB1353的要求。3.1.4荞麦应符合GB/T10458的要求。3.1.5豌豆应符合GB/T10460的要求。3.1.6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7红薯应洁净、卫生、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本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有爽滑感、不粘牙、不夹生、无牙碜,无异味。性状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表面光滑,粗细均匀,排列整齐,无糊汤并条,形状美观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酸度,ml/10g≤4.0铅(以Pb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μg/kg)≤10.0其他真菌毒素应符合GB2761要求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相关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Q/BWH0005S-20193其气味,辨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检测。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2.4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检测。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监督和品管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6个独立包装产品,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酸度、水分。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5.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6.1.2出厂检验结果中若某一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某一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Q/BWH0005S-201946.6.3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7.1.2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8946的要求,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墙不得低于20cm,离地不得低于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放。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包装上明示为准,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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