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以规范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提高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水平。第二条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10条)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厅批准立项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级以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年度计划制定、专家库建立、项目库建设,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立项、现场核查、实施方案评审、实施过程督查、项目重大变更审批以及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第五条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筛选上报、实施方案预审、项目一般变更审批等工作。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组织土壤污染地块的排查、跟踪监测,以及本区域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编制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招标及过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决算书工程量进行审核以及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八条受委托从事场地调查、农用地调查、地勘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土壤修复实施方案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先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再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技术的比选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技术性、可行性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确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人员配备,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工后进行自验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环境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承担环境监理责任。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场地调查、农用地调查、地勘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机构和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备案管理,并从人员、专业齐全、技术实力、业绩、资质、诚信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同一项目的场地或农用地环境/地勘调查单位、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不能为同一单位。第九条省环保厅聘请的核查(评审)单位和专家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场地或农用地环境调查报告评审、地勘调查报告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秉持“客观、公正、谨慎”三原则,从专业、科学的角度给出意见与建议,并对出具的核查和评审意见与建议负责。第三章项目储备库建设第十条项目储备库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项目土壤污染问题及实施的工作和技术基础,筛选、统筹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应以防范环境风险、解决本区域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已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计划、风险管控和场地修复的项目。(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础择优遴选,合理排序,择优支持,分批分期建设。储备库中项目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补充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实施效果不佳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形成“纳入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项目良性动态调整机制。(三)激励约束。将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实施进度较快、资金使用规范、效果明显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在下年度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否则将按照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入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污染地块产权明晰;(二)污染地块污染源已经截断;(三)前期工作规范、科学。第十二条入库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一)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二)市(州)环保局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项目申报计划。(三)县级环保局根据业主单位的申报初步拟定申报项目报市(州)环保局。(四)市(州)环保局对所辖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内部评选择优,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环保厅申请立项,省环保厅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第十三条入库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县级环保局立项申请;(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申报表》;(三)市(州)环保局初审意见。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填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现场核查表》,并将现场核查结论报省环保厅。第十五条省环保厅每年组织项目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准立项。批准立项后,省环保厅按流程进行项目编号,编制年度项目储备库批文并将信息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县级环保局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立项批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场地或农用地环境调查/地质勘查调查。第十七条县级环保局将编制好的场地或农用地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报告报送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对调查报告进行预审,审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审查通过的调查报告及预审意见报送省环保厅。第十八条场地或农用地环境调查报告/地勘调查报告上报后,由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如发现项目场地或农用地环境调查不真实、不准确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安排或扣减市(州)申报项目指标。对存在问题但予以保留的项目函告要求改正,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文批复第十九条县级环保局组织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场地或农用地环境调查报告/地勘调查报告批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务必具备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并对方案技术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经济性负责。第二十条县级环保局将编制好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对实施方案进行预审,审查方案内容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并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预审意见提交省环保厅。第二十一条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文批复后,即进入项目储备库。第二十二条省环保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动态滚动实施,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自收到项目建设任务书后,方可进行设计、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所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环境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建设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修复规模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任务及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涉及修复范围、修复规模、修复工期、投资规模、修复技术方案重大调整的,由省环保厅审批。其他变更由市(州)环保局审批。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进行实地核实,同意变更的由原项目所属环保局组织编制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因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由批准机关按政策另行解决。第二十七条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逐级向市(州)环保局报批。自预算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按规定追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第三方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信息公布和反馈平台,及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受理相关建议意见。省环保厅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察工程的质量、进度等,并将项目的开展情况作为市(州)环保局项目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市(州)环保局应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稽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及时验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将项目的各项开展情况作为县级环保局项目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市(州)环保局每次形成检查书面报告,按半年度向省环保厅汇报,且每季度最后一月25号前向省环保厅汇报项目进度(第四季度汇报年度项目进度)。县级环保局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监督招投标工作、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季度向市(州)环保局汇报。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县级环保局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和后督察工作,每半年监测一次,每年对项目的后续维护及运营开展后督察工作一次,连续3年,监测和后督察结果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效评估第三十一条市(州)环保局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效评估,验收结果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和成效评估资料在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报送省环保厅、环保部。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本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要求。(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规定,包括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工程决算、财务审计报告。(三)档案管理情况。各项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申报表项目名称地理位置(经纬度)是否切断污染源污染地块类型主要污染因子污染面积(亩)修复地块用途周边敏感环保目标本次拟治理面积(亩)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实施主体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26条)第三十四条省环保厅依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开展成效评估,对辖区内项目验收情况纳入市(州)环保部门绩效考核。(土十条24)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并视情况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项目不及时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视情约谈、3年度内项目限批、资金酌减或追回。第三十七条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各类报告或方案的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及实施方案实施造成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