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范例2021年关于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按照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为加强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第二条衔接资金项目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第二章项目安排第四条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入库;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每年xx月上旬完成下一年度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民宗局等部门分别负责产业类项目和人居环境整治类项目、金融类项目和雨露计划培训类项目、就业及公益岗位类项目、消费帮扶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等项目的前期入库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入库审核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第五条每年xx月底前,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从区巩固衔接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第六条各级衔接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项目实施计划,并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及时下达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将项目方案报备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七条项目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方案报备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联合报备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未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第九条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准(一)衔接资金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二)衔接资金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三)衔接资金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x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四)衔接资金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五)衔接资金项目投资在xxx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xxx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六)衔接资金项目投资在xxx万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第十条衔接资金项目采购标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x年版)》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xx万元,市县限额标准为xx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xx万元,市县限额标准为xx万元。第十一条补充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第十三条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验收参与范围,组织相关镇(街道)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第十五条衔接资金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报账制。第十六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第十七条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及时将资金到账、资金拨付、资金公告公示、项目进展和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第十八条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区财政局负责负督促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区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责任。第十九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第四章公告公示制度第二十条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要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第二十一条公告公示内容。(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区各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区、镇(街道)、村三级公示。经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公告,镇(街道)、村在接到区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末,区、镇(街道)、村三级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xxxxx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第二十二条公开方式。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对各级衔接资金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街道)、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街道)、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xx天。应充分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府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第五章项目监管第二十三条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执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乡村振兴局和区级行业部门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将部门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报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本部门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第二十四条区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按照资金流向,指导部门、镇(街道)村建立项目台账。第二十五条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每年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