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与知识产权上海大学文学院档案学系主任潘玉民教授邮件地址:pymin@sohu.com问题:1.档案是否涉及到知识产权?2.档案利用是否涉及到知识产权?3.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档案如何利用?4.档案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案例一:徐汇区审理信息公开第一案2004年8月,家住徐汇区的董某将徐汇区房地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3个月前,她向区房地局申请,要求查阅她和父母亲一齐居住过的由她父亲购置的房产档案时遭到了拒绝,于是,董某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为由,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8月16日,此案已开庭审理,这是今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起公民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例。董某诉称:其父于1947年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岳阳路204号房产,并自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董某父母及子女实际居住该房屋,“文革”期间,董某父亲购买该房的原始资料灭失。2004年5月,董某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但遭到拒绝。为此,董某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档案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提供要求的有关房屋档案信息。2004年8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辩称:1.有证据显示,1948年该处房产的产权属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董某一家在历史上虽然在该房屋居住过,但不等于与该房产所有权有关。2.董某要求查阅的档案资料属于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保存的档案,其是否开放由保存机关决定;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各级房管部门保管的房屋业务资料和产业资料是机关内部档案的一部分,不属于开放范围。至于“30年时效”之说仅适用于国家各级档案馆保管的档案。3.查阅利用房地局机关保存的原始房地产档案资料,首先要经过房地局的同意,其次要符合《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查阅房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查阅范围及查阅条件,即“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4.该房产现属上海徐房集团公司所有,董某及其父亲不是该房的产权人,没有权利查阅其他人原始的房地产档案资料。董老太无法提供其父购房的原始凭证,既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她当然也就不能查阅相关资料。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拒绝原告的查阅要求并未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且也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其提供本市某路204号,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原告父亲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的理由不成立,并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该案是信息公开第一案,社会影响广泛,沪上各大媒体如《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及各家网站上均有关注与报道。据悉,上述案件并非个案,正在董某案件审理之际,上海又相继发生了多起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有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3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狭义的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2.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在于:第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有形财产所有权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不需要每次由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和核准。而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产生,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方为有效。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它的专有性表现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一般说,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著作权的专有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等。第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和实际,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期。例如,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等。(二)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和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行知识产权立法,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82年制定颁布《商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制定颁布《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1993年制定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国家主管部门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方面许多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2002年颁布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在知识产权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依法行使各种专有权利。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的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发展科学文化的障碍,知识产权法还允许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使用原则,就是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定。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剽窃、篡改和仿冒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档案利用与著作权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档案馆在利用、公布档案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高校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档案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较多。(一)档案是否涉及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主要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项权利;二是财产权,亦称经济权利,主要是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制影片、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法律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上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作品的独立的构思、独到的见解、独立的编排等,它是判断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条件。可复制性是作品无论发表与否,其思想内容必须能被具体地复制表现出来。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历史记录,含有大量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和智力成果,载体表现为各种各样,如纸张、实物、照片、磁带、磁盘、光盘等,都是可以复制的。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下来的作品,由于它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创作思想和过程,不仅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还要受《档案法》的保护。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档案馆与国家档案馆不同,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从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目前的馆藏来看,大部分是来自“公有领域”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还有一部分档案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仍亨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在全部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所占比重很小,但其内容一般都比较有价值。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