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LXSQ/ZLXS0005S-2019食用植物调和油2019-02-15发布2019-03-15实施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09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0日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而制定。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萍、张庆永本标准于2019年2月1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生产单位清单如下:序号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地址生产单位联系人生产单位联系电话1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镇新沙港蔡红艳188229657572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镇新沙工业园区一横路陈伟158184606263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29号吕大伟0596-68599972食用植物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油(豆油)、菜籽油(油菜籽油)、玉米油(玉米胚芽油)、花生油(花生仁油)、芝麻油、棕榈油、葵花籽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用油,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按照一定比例调配而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4花生油GB/T1535大豆油GB/T1536菜籽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10464葵花籽油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80棕榈油GB/T15688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9111玉米油GB26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3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ZLXS0001S食用棕榈油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调和油以大豆油(豆油)、菜籽油(油菜籽油)、玉米油(玉米胚芽油)、花生油(花生仁油)、芝麻油、棕榈油、葵花籽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用油,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调配而成的食用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豆油(豆油)应符合GB/T1535的规定。4.1.2花生油(花生仁油)应符合GB/T1534的规定。4.1.3菜籽油(油菜籽油)应符合GB/T1536的规定。4.1.4玉米油(玉米胚芽油)应符合GB/T19111的规定。4.1.5棕榈油应符合GB/T15680或Q/ZLXS0001S的规定。4.1.6葵花籽油应符合GB/T10464的规定。4.1.7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的规定。4.1.8特丁基对苯二酚应符合GB26403的规定。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GB2716、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份及挥发物/(%)≤0.14不溶性杂质/(%)≤0.05酸价/(mgKOH/g)≤3.0过氧化值/(g/100g)≤0.25溶剂残留量/(mg/kg)≤20总砷(以As计)/(mg/kg)≤0.1铅(Pb)/(mg/kg)≤0.1黄曲霉毒素B1/(μg/kg)≤9苯并(a)芘/(μg/kg)≤94.4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GB2763.1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5.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真实性要求食用植物调和油中,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其他食用油类及非食用物质。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5、GB14881的要求。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色泽、气味、滋味、状态按GB2716表1感官要求检验方法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份及挥发物按GB5009.236执行。5.2.2不溶性杂质按GB/T15688执行。5.2.3酸价按GB5009.229执行。5.2.4过氧化值按GB5009.227执行。5.2.5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执行。5.2.6总砷按GB5009.11执行。5.2.7铅按GB5009.12执行。5.2.8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执行。5.2.9苯并(a)芘5按GB5009.27执行。5.3净含量按JJF1070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与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从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不低于3kg,所取得的样品摇匀后为检验样品。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测项目包括4.2、4.3(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6.3型式检验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产品经检验,指标存在不合格的,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除了符合GB7718、GB28050、GB2716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之外,还有以下专门条款:7.1产品名称标识为“食用植物调和油”、“餐饮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餐饮用油)”及“煎炸食用植物调和油”等调和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7.2转基因标识采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及保质期8.1标志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及要求。8.2包装8.2.1销售包装应符合GB/T17374的规定和要求。8.2.2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和塑料袋/复合塑料袋(食品接触用)应符合GB4806.1、GB4806.7的规定。8.2.3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并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8.3运输运输中要防止污染、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应注意安全。8.4贮存应贮存在干燥、清洁及避光的地方,不应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8.5销售预包装产品在销售终端,不得脱离原包装。8.6保质期未开封情况下按照贮存条件可存放12个月。6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用棕榈油质量标准A1食用棕榈油:定义:经分提工序(加热、冷却、结晶、过滤等)及精炼(脱色、脱臭等)部分工序或者全部工序加工而成,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棕榈油。A.2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食用棕榈油质量标准项目指标食用成品棕榈液油食用成品烹调棕榈油色泽具有棕榈油正常色泽(淡黄色至棕红色)气味、滋味具有棕榈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状态40℃澄清、透明,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熔点(℃)≤2426水份及挥发物/(%)≤0.1酸价(KOH)/(mg/g)≤2.53.0过氧化值/(g/100g)≤0.200.25不溶性杂质/(%)≤0.05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总砷(以As计)/(mg/kg)≤0.1铅(Pb)/(mg/kg)≤0.1黄曲霉毒素B1/(μg/kg)≤9苯并(a)芘/(μg/kg)≤9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备注:食用棕榈油质量标准出自企业标准Q/ZLXS00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