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KSPQ/ZKSP0003S-2019代替Q/ZKSP0003S-2016燕麦方便食品2019-03-01发布2019-04-01实施广州中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46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ZKSP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代替Q/ZKSP0003S-2016《燕麦方便食品》。本标准与Q/ZKSP0003S-2016《燕麦方便食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最新版更新;——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州中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中康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祝辉、吕振岳、曾洲华。本标准于2016年04月首次发布,于2019年03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KSP0003S-2016。Q/ZKSP0003S-20191燕麦方便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燕麦方便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燕麦粒、燕麦米、燕麦片、初级燕麦麸的其中一种为原料,经磨粉、筛分等工艺得到燕麦麸,接着灭菌、称量、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用开水冲调或者快速煮制后可以食用的燕麦方便食品;也适用于以燕麦麸为主要原料,再添加适量乳粉、果蔬粉、豆奶粉、可可粉、魔芋粉、水果干粒、蔬菜干粒、白砂糖、红糖、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三氯蔗糖和食品用香精混合均匀制成的可用开水冲调或者快速煮制后可以食用的燕麦方便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18738速溶豆粉和豆奶粉GB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T20706可可粉Q/ZKSP0003S-20192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T20884麦芽糊精GB/T22806白卡纸GB/T23528低聚果糖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494魔芋粉NY/T892绿色食品燕麦及燕麦粉NY/T1045绿色食品脱水蔬菜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QB/T4561红糖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燕麦麸(方便食品)以燕麦、燕麦粒、燕麦米、燕麦片、初级燕麦麸的其中一种为原料,经磨粉、筛分等工艺得到燕麦麸,接着灭菌、称量、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用开水冲调或者快速煮制后可以食用的燕麦麸(方便食品)。3.2复合燕麦麸制品(方便食品)以燕麦麸为主要原料,再添加适量乳粉、果蔬粉、豆奶粉、可可粉、魔芋粉、水果干粒、蔬菜干粒、白砂糖、红糖、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三氯蔗糖和食品用香精混合均匀制成的可用开水冲调或者快速煮制后可以食用的复合燕麦麸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燕麦、燕麦粒、燕麦米、燕麦片应符合NY/T892和GB19640的要求。4.1.2初级燕麦麸、燕麦麸应洁净卫生、无霉变、无异味、无异臭,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640的要求。4.1.3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要求。4.1.4果蔬粉应符合NY/T1884的要求。4.1.5豆奶粉应符合GB/T18738的要求。4.1.6可可粉应符合GB/T20706的要求。4.1.7魔芋粉应符合NY/T494的要求。4.1.8水果干粒应洁净干燥、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4.1.9蔬菜干粒应符合NY/T1045的要求。4.1.10白砂糖应符合GB/T317和GB13104的要求。4.1.11红糖应符合QB/T4561和GB13104的要求。4.1.12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和GB15203的要求。4.1.13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和GB15203的要求。4.1.14低聚果糖应符合GB/T23528和GB15203的要求。4.1.15低聚木糖应符合《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的要求。4.1.16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要求。4.1.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4.1.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GB2763.1的要求。Q/ZKSP0003S-201934.1.19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0铅(以Pb计),mg/kg≤0.4黄曲霉毒素B1,μg/kg≤5.0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μg/kg≤1000赭曲霉毒素A,μg/kg≤5.0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25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4.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19640的规定执行。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Q/ZKSP0003S-201946.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GB5009.1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赭曲霉毒素A按GB5009.96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限量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Q/ZKSP0003S-201957.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4.2、4.3、4.4、4.5、4.6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1.2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复合膜、袋应符合GB/T10004的要求,白卡纸应符合GB/T22806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