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 0019 S-2019 青芥辣复合调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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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YQ/YY0019S-2019代替Q/YY0019S-2016青芥辣复合调味酱2019-05-01发布2019-05-30实施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08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6日Q/YY001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Q/YY0019S-2016《青芥辣复合调味酱》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YY0019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Q/YY0019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修改了适用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理化和微生物指标;——修改了包装、保质期要求。本标准由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江峰、刘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Y19-2006、Q/YY19-2007、Q/YY0019S-2010、Q/YY0019S-2013、Q/YY0019S-2016。Q/YY0019S-20191青芥辣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芥辣复合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根粉、香辛料、乳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食用盐、植物油、山梨糖醇液、食品用香精、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柠檬黄、亮蓝、山梨酸钾为辅料,经乳化、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半固体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亮蓝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YY0019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辣根粉、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3.1.2乳糖应符合GB25595的要求。3.1.3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3.1.5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6山梨糖醇液应符合GB1886.187的规定。3.1.7柠檬黄应符合GB4481.1的要求。3.1.8亮蓝应符合GB1886.217的要求。3.1.9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要求。3.1.10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25540的要求。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12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香气独特,具有天然辣根香气、香辣味,辣味突出,无异味,无异嗅状态酱状,体态细腻,呈粘稠状,无分层现象,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5食盐(以NaCl计),g/100g≤13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10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Q/YY0019S-20193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第二法(减压干燥法)进行测定。5.2.2食盐按GB5009.44进行测定。5.2.3铅按GB5009.12进行测定。5.2.4总砷按GB5009.11进行测定。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进行检验。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进行检验。5.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进行检验。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进行检验。5.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Q/YY0019S-20194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制品包装,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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