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XX 0003 S-2019 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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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XXQ/YXX0003S-2019代替Q/YXX0003S-2016烧麦2019-04-18发布2019-05-18实施深圳市永祥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8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YXX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代替Q/YXX0003S-2016《烧麦》。本标准与Q/YXX0003S-2016对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照现行版本进行更新;——调整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深圳市永祥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永祥兴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林伍。本标准于2010年04月首次发布,于2013年04月第一次修订,于2016年04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04月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XX0003S-2010;——Q/YXX0003S-2013;——Q/YXX0003S-2016。Q/YXX0003S-20191烧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烧麦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鱼肉、马铃薯淀粉、小麦粉、水、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胡椒粉、食用植物油、香菇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食品用香精,经切割、绞碎、配料、打浆、备皮、蒸汽定型、冷冻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烧麦,需经熟制后才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T1355小麦粉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Q/YXX0003S-20192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H/T1013香菇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猪肉应符合GB2707、GB18394的要求。3.1.2鱼肉应符合GB2733的要求。3.1.3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8884、GB31637的要求。3.1.4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GB2715的要求。3.1.5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6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3.1.7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要求。3.1.8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要求。3.1.9胡椒粉呈粉末状,无结块,并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3.1.10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11香菇应符合GH/T1013、GB7096的要求。3.1.12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1.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肉香味,无异味性状固态,大小均匀,无漏馅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Q/YXX0003S-20193铬(以Cr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μg/kg≤3.0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5.1.1色泽、性状和杂质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5.1.2滋味及气味称取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内,用嗅觉检验气味。称取解冻后的样品100g放入500mL沸腾的0.5%的食盐水溶液中,沸水加热15s后取出,滤去水分,放置3min后,用品尝的方法检验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5.2.2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2.4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5.2.5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5.2.6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5.2.7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进行。5.2.8N-二甲基亚硝胺按GB5009.26规定的方法进行。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袋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00g。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Q/YXX0003S-20194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3.2、3.3、3.4、3.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包装材料项目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泡沫箱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运输工具采用清洁卫生的冷藏车运输。7.3.5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的冷库内,除霜时间15分钟,温度0℃以下,除完霜10分钟内冷库温度降至-18℃。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5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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