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LS 0005 S-2019 水产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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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LSQ/YLS0005S-2019水产干制品2019-04-01发布2019-04-01实施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代替Q/YLS0005S-2016备案号:44030427S-2018备案日期:2018年12月03日Q/YLS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是参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是对Q/YLS0005S-2016《水产干制品》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Q/YLS0005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Q/YLS0005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前言中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修改2规范性引用文件;1.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改为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2.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改为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3.SC/T3208鱿鱼干改为SC/T3208鱿鱼干、墨鱼干4.删除标准DB44/T467墨鱼干5.增加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修改3.1.1墨鱼的原辅料要求;墨鱼应符合DB44/T467、GB2762、GB2763的规定改为墨鱼应符合SC/T3208、GB2762、GB2763的规定。——修改表2理化指标;1.把N-二甲基亚硝胺(μg/kg)≤4.0a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μg/kg)≤4.0。2.把酸价理化指标删除;依据国家标准GB10136。本标准由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二村第五工业区第一栋)和东莞富锦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科技工业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加林、庾佩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LS0025S-2013;——Q/YLS0025S-2016;Q/YLS0005S-20191水产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鱿鱼、墨鱼、干贝为原料,经挑选、称量、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3207干贝SC/T3208鱿鱼干、墨鱼干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的要求Q/YLS0005S-201923.1.1墨鱼墨鱼应符合SC/T3208、GB2762、GB2763的规定。3.1.2鱿鱼应符合SC/T3208、GB2762、GB2763的规定。3.1.3干贝应符合SC/T3207、GB2762、GB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无霉变现象气味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哈喇味及其它异味组织形态形态基本完整,无霉变、无虫蛀外来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鱿鱼墨鱼干贝水分/(%)≤254035盐分(以NaCl计)/(%)≤2030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0铅(以Pb计)/(mg/kg)≤1.0a无机砷(以As计)/(mg/kg)≤0.4a甲基汞(以Hg计)/(mg/kg)≤0.5a镉(以Cd计)/(mg/kg)≤2.0a铬(以Cr计)/(mg/kg)≤2.0a多氯联苯b/(mg/kg)≤0.5aN-二甲基亚硝胺(μg/kg)≤4.0a以鲜重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限量。b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4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YLS0005S-2019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中的有关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5.1.1色泽将样品倒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处直接观察。5.1.2气味取样品适量直接闻。5.1.3组织形态在进行色泽检验的同时,检验该规格品种的样品形态是否完整,有无霉变、虫蛀。5.1.4外来杂质在进行色泽检验的同时,检验该规格品种是否带有杂质。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盐分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甲基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9多氯联苯按GB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N-二甲基亚硝胺按GB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检验报告等指标。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入库。6.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盐分。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Q/YLS0005S-20194检验,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试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刚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恢复生产时;c)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规则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1吨时应抽取5~8个运输包装,批量在1吨以上,应抽取20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500g。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6.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6.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令)的规定,运输贮存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2标签内容应包括: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生产者(或分装商)的名称、地址。7.2包装7.2.1包装胶袋应符合GB9683的规定。7.2.2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2.3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的包装,封口严密,若装入干燥剂,则应无毒、无害。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产品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3.2装卸过程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7.4贮存7.4.1产品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室内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防止日晒雨淋。7.4.2不得与有毒害、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3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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