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LJ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LJ0001S—2019桑葚干2019-03-15发布2019-04-10实施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10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8日Q/YLJ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新兰。本标准于2019年3月15日首次发布。Q/YLJ0001S—20191桑葚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葚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桑葚干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干燥或不干燥、分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桑葚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YLJ0001S—201923.1.1桑葚干:应符合GB16325的要求。3.1.2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15a水分,%≤35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a以鲜品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指标。Q/YLJ0001S—20193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出适量样品,置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观察其色泽、性状,并检查是否存在杂质,嗅其气味,仔细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YLJ0001S—201946.3抽样按GB/T30642的规定执行。6.4出厂检验6.4.1每一批产品应由本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4.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6.4.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生产设备时;b)新产品投产前;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2.2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进行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4806.7、GB9683、GB/T10004的要求。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防撞、防压、防潮,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物品和其他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Q/YLJ0001S—20195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须离墙离地至少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