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K 0001 S-2019 蛹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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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KQ/YK0001S-2019蛹虫草2018-12-20发布2019-01-21实施江门市蓬江区盈康生物科技中心发布备案号:4407004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01日Q/YK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本标准代替了Q/YK0001S-2016。本标准与Q/YK0001S-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严于GB7096,修订了铅的指标;---删去虫草酸的指标及相关检查方法;---增加腺苷和多糖的指标及相关检查方法;---修改了虫草素的指标。本标准的提出与起草单位:江门市蓬江区盈康生物科技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焯军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本标准第一次修订日期:2018年12月20日Q/YK0001S-20191蛹虫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为原料,经选料、烘干、包装而制成的蛹虫草。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NY/T2116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NY/T1676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NY/T2279食用菌中岩藻糖、阿糖醇、海藻糖、甘露醇、甘露糖、葡萄糖、半乳糖、核糖的测离子色谱法GB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Q/YK0001S-201923定义蛹虫草拉丁名称:Cordycepsmilitaris来源:人工培养的蛹虫草子实体种属:子囊菌亚纲、麦角菌科、虫草属蛹虫草是接种蛹虫草菌种到培养基上进行人工培养,采收蛹虫草子实体,经烘干加工而成。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蛹虫草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0号公告、GB7096、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金黄色或橙红色气味与滋味具有蛹虫草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性状条状,无异物,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虫草素(3,-脱氧腺苷),%≥0.06多糖,%≥2.5腺苷,%≥0.06铅(以Pb计),mg/kg(以鲜品计算)≤0.9镉(以Cd计),mg/kg(以鲜品计算)≤0.5总汞(以Hg计),mg/kg(以鲜品计算)≤0.1总砷(以As计),mg/kg(以鲜品计算)≤0.5注:铅、镉、总汞、总砷指标出自GB2762中“食用菌及其制品”的限量要求,烘干后指标可按原料实际脱水率90%折算得出。4.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4.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4.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Q/YK0001S-2019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在正常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熟制后尝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的检验:按GB5009.3有关规定进行。6.2.2腺苷、虫草素(3,-脱氧腺苷)的检验:按NY/T2116有关规定进行。6.2.3多糖的检验:按NY/T1676有关规定进行。6.2.4铅的检验:按GB5009.12有关规定进行,结果按原料实际脱水率90%折算。6.2.5镉的检验:按GB5009.15有关规定进行,结果按原料实际脱水率90%折算。6.2.6总汞的检验:按GB5009.17有关规定进行,结果按原料实际脱水率90%折算。6.2.7总砷的检验:按GB5009.11有关规定进行,结果按原料实际脱水率90%折算。6.3净含量和负偏差的检验按JJF1070有关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应经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所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每批抽样品不少于100g,且不少于一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三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及特征性指标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更改主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YK0001S-20194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镝10号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婴幼儿、儿童、食用菌过敏者不宜食用;h)生产许可证编号;i)食用方法;j)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8.1.2产品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或GB/T21302的要求。8.2.2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8.3运输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防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载。8.4贮存产品应贮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产品离墙距离不少于20厘米、离地距离不少于20厘米,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作用的物品混放。8.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和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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