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ZWT0002S-2019甜油(调味品)2019-05-16发布2019-06-07实施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发布Q/XZWTQ/XZWT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为0.9mg/L,严于GB2762-2017中调味品类(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限量1.0mg/L的规定。本标准由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伟、曹政。本标准于2019年5月首次发布。Q/XZWT0002S—20191甜油(调味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甜油(调味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食用盐为原料,经蒸料、制曲、发酵、压榨,添加谷氨酸钠(味精)、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和苯甲酸钠进行调配、灭菌、灌装制成的甜油(调味品)(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5小麦粉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层瓦楞纸箱和双层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生产卫生规范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XZWT0002S—20192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3.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的规定。3.1.4味精应符合GB2720和GB/T8967的规定。3.1.5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71的规定。3.1.6苯甲酸钠应符合GB1886.184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特级一级二级香气有浓郁酱香及酯香有酱香及酯香有酱香及酯香滋味味鲜甜,咸味适口味较鲜甜,咸味适口味较甜,咸味适口色泽红褐色或浅红褐色,有光泽体态澄清、无悬浮物、无沉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Q/XZWT0002S—20193项目指标特级一级二级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ml)≥15.010.06.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0.200.150.12总酸(以乳酸计)/(g/100ml)≤2.22.01.8总砷(以As计)/(mg/L)≤0.5铅(Pb)/(mg/L)≤0.9黄曲霉毒素B1/(μg/L)≤5.03.4微生物限量3.4.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中酱油的规定。3.4.2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5×1035×104GB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2GB4789.3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4.2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8953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还原糖按GB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Q/XZWT0002S—201946.2.2氨基酸态氮、总酸按GB5009.235和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致病菌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允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7.1.1出厂检验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还原糖、氨基酸态氮、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7.1.2型式检验7.1.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除3.1外规定的全部内容。Q/XZWT0002S—201957.2组批与抽样以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按每批产量1‰进行抽样检验,生产量小于1吨时,按1吨计算,抽样数量不少于18个独立包装,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标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8.3包装产品的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塑料瓶(桶)和玻璃瓶,塑料袋应符合GB9683的规定,塑料瓶(桶)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8.4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8.5贮存产品常温贮存。库房和设施应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保质期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