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PG益海嘉里(兴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PG0016S—2018食用植物调和油2018-4-1发布2018-5-1实施益海嘉里(兴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布Q/XPG0016S-2018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益海嘉里(兴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格平、王明娟、徐雪军、任尚平、刘怡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XPG0016S-20181食用植物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油、大豆油、棉籽油、玉米油、芝麻油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经调配、过滤等工艺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T1536菜籽油GB/T1537棉籽油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1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5524动植物油脂扦样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5531粮油检验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9111玉米油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XPG0016S-2018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料要求3.1.1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的规定。3.1.2菜籽油:应符合GB/T1536的规定。3.1.3棉籽油:应符合GB/T1537的规定。3.1.4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3.1.5玉米油:应符合GB/T19111玉米油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气味、滋味具有产品正常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和其它异味3.3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酸价(以KOH计)/(mg/kg)≤3.0过氧化值/(g/100g)≤0.25游离棉酚/(%)含棉籽油产品≤0.02溶剂残留量/(mg/kg)≤50总砷(以As计)/(mg/kg)≤0.1铅(Pb)/(mg/kg)≤0.1黄曲霉毒素B1/(μg/kg)≤9苯并(α)芘/(μg/kg)≤10注: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3.4净含量允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XPG0016S-20183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5.2其他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7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8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5及GB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气味、滋味、透明度按GB/T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4.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4.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4.4游离棉酚按GB5009.148规定的方法测定4.5溶剂残留量按GB/T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4.6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7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8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4.9苯并(α)芘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Q/XPG0016S-201844.10脂肪酸组成按GB5009.168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5.2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照GB/T5524规定的方法抽样。5.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品管部逐批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气味、滋味、酸价、过氧化值。残留溶剂以罐存指标为准。5.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中随机抽取;6.4.2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定型检验;b)产品的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6.4.3型式检验的项目按第4.2、4.3、4.4、4.5、4.6、4.7、4.8执行。6.4.4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检验。5.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4.3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6.5.2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识7.1.1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GB7718的标准规定。7.1.2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GB28050的标准规定。7.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标准规定。Q/XPG0016S-201856.2包装7.2.1外观:光洁无异物、商标整齐、喷码正确、文字清晰。7.2.2密封性:密封性良好、无渗漏。7.2.3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6.3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标签脱落和避免重力撞击等情况,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6.4贮存7.4.1应贮存在低温、干燥、清洁及避光的地方。成品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卫生、不得与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有异味等其它物品同库存放。7.4.2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之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