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T 0001 S-2019 抛光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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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TTQ/TT0001S-2019代替Q/TT0001S-2016抛光糖果2019-07-20发布2019-07-20实施潮州市潮安区甜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15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2日Q/TT0001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TT0001S-2016,Q/TT0001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Q/TT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的指标——删除了总砷的指标——删除了致病菌指标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甜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卓雄。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0日修订并实施。Q/TT0001S—20192抛光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抛光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白砂糖、葡萄糖浆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诱惑红、亮蓝、柠檬黄、日落黄、二氧化钛,经调配、滚动成型、抛光、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抛光糖果。属GB/T23823-2009第3.12条所指的其他糖果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亮蓝GB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诱惑红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袋卫生标准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T20885葡萄糖浆GB255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SB/T10347糖果压片糖果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规定;Q/TT0001S—201933.1.2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5、GB15203的规定;3.1.3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的规定;3.1.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5二氧化钛应符合GB25577的规定;3.1.6日落黄应符合GB6227.1的规定;3.1.7柠檬黄应符合GB4481.1的规定;3.1.8诱惑红应符合GB1886.222的规定;3.1.9亮蓝应符合GB1886.217的规定;3.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0、GB2672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呈白色或类似水果色,色泽均匀一致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的特有香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呈小圆球状、入口易化。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10.0铅(以Pb计),mg/kg≤0.48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TT0001S—20194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凭感官进行鉴别。5.1.1色泽取50g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自然光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5.1.2滋味及气味取适量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性状、杂质用肉眼观察样品,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2理化指标5.2.1干燥失重按SB/T10347附录A的规定执行。5.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要求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2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1kg,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6.3.3.1型式检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TT0001S—201956.3.3.2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条规定的的内容。6.4.3判定规则6.3.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3.4.2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4.3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GB/T191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7.2包装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9683或GB4806.7的要求,食品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运输包装应采用GB/T6543规定的瓦楞纸箱。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地10cm,离墙15cm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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