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RTF 0095S-2019 鲜炖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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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F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RTF0095S—2019鲜炖燕窝2019-08-15发布2019-09-30实施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0095S—2019I前言本标准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的特性、加工工艺和产品实测值制定,污染物限量参照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并结合产品实测值进行制定,亚硝酸盐指标参照卫监督函〔2012〕62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中的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进行制定,商业无菌指标依据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其他指标依据《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会霞、张阳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0095S—20191鲜炖燕窝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炖燕窝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燕窝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经预处理、调配、灌装、封盖、熟制灭菌、检验、形成最终产品工艺制成的鲜炖燕窝。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内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分类3.1冰糖型以水、燕窝为原料,适量添加冰糖。3.2无糖型以水、燕窝为原料,不添加冰糖。4要求4.1原料要求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应有的自然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黑点和绒毛4.3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0095S—2019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冰糖型无糖型可溶性固形物(20℃),%≥2—固形物,%≥60唾液酸(以N-乙酰神经氨酸计),g/kg≥2.0蛋白质(以干品计),g/100g≥1.00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且严于GB2762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3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2锡(以Sn计)a,mg/kg≤250总汞(以Hg计),mg/kg≤0.05a仅限金属包装材质的产品。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4.6.2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和要求。4.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8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开启包装容器后,将部分样品置于洁净的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的方法观察产品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闻其气味,剩余样品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0095S—201935.2.1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执行。5.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0786的规定执行。5.2.3唾液酸按GB/T30636的规定执行。5.2.4蛋白质按GB5009.5的规定执行。5.3污染物限量5.3.1亚硝酸盐按GB5009.33的规定执行。5.3.2总砷按GB5009.11的规定执行。5.3.3铅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5.3.4锡按GB5009.16的规定执行。5.3.5总汞按GB5009.17的规定执行。5.4微生物限量5.4.1商业无菌按GB4789.26的规定执行。5.5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品种规格相同为一批。6.2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0095S—20194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抽样数量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件数1-50件2件51-500件3件501-35000件5件35000件以上8件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标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亚硝酸盐、商业无菌、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0095S—20195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17762、QB/T1499、GB4806.5、GB4806.7、GB4806.9、GB9683、GB/T10004、GB19787、GB19778、GB31604.9、GB31604.8、GB31604.7、GB31604.2、GB/T21928或GB/T5009.60的要求,包装封口应平整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6543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晒、防雨、防污染、防重压、防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0℃-8℃、清洁、卫生的环境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勿倒置、勿震荡、勿暴晒,防潮。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当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经过检验合格形成最终产品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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