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ZHJQ/SZHJ0001S-2019食用调味油2019-01-01发布2019-01-25实施深圳市华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3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1日Q/SZHJ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深圳市华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华记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亿城。本标准于2019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1月25日开始实施。Q/SZHJ0001S-2019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香辛料为原料,经拆包、投料、调配、灌装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2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Q/SZHJ0001S-20192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性状澄清油状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1.0铅(以Pb计),mg∕kg≤0.09总砷(以As计),mg∕kg≤0.1苯并[α]芘,μg/kg≤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浸出溶剂残留量,mg∕kg≤50黄曲霉毒素B1,μg∕kg≤10.0锡(以Sn计)a,mg/kg≤250a适用于使用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552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理化指标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的规定进行。5.2.2铅按GB5009.12的规定进行。5.2.3总砷按GB5009.11的规定进行。5.2.4苯并[α]芘按GB5009.27的规定进行。5.2.5酸价按GB5009.229的规定进行。5.2.6过氧化值按GB5009.227的规定进行。Q/SZHJ0001S-201935.2.7浸出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的规定进行。5.2.8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的规定进行。5.2.9锡按GB5009.16的规定进行。5.3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3.2、3.3、3.4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和标签7.1.1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1.2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3的要求,包装材料不可含有塑化剂。Q/SZHJ0001S-20194表3包装材料项目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包装罐应付合GB/T14251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塑料袋、塑料瓶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有专用的工具,运输过程应加遮盖,防止日晒雨淋渗透标签脱落,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处,要有防虫、防鼠设施,应根据生产日期存放,且应置货架上,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在一起堆放。在符合本标准的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