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T 0010 S-2019 维生素C咀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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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YTQ/SYT0010S-2019代替Q/SYT0010S-2016维生素C咀嚼片2019-06-01发布2019-07-01实施广州善元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59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3日Q/SYT0010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内容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SYT0010S-2016《维生素C咀嚼片》,与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广州善元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善元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广州善元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耿云、许永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一Q/SYT0010S-2010、Q/SYT0010S-2013、Q/SYT0010S-2016Q/SYT0010S-20191维生素C咀嚼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维生素C咀嚼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维生素C、维生素C钠、甘露醇、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橙香精、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经过筛、混合、制粒、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C保健功能的维生素C咀嚼片,其功效成分为维生素C。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GB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Q/SYT0010S-20192GB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00122002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YBB00262002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保健食品标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维生素C:应符合GB14754的要求。3.1.2维生素C钠:应符合GB1886.44的要求。3.1.3甘露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3.1.4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GB1886.47的要求。3.1.5甜橙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6硬脂酸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3.1.7所有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白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性状片剂,完整光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SYT0010S-201933.3功能要求补充维生素C。3.4功效成分功效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表2功效成分功效成分指标维生素C,g/100g12.5~16.5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6灰分,%≤6铅(以Pb计),mg/kg≤0.5砷(以As计),mg/kg≤0.3汞(以Hg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cfu/g≤25酵母,cfu/g≤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Q/SYT0010S-201943.8.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符合GB17405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按GB16740规定的方法测定。4.2功效成分按GB5009.86规定的方法测定。4.3理化指标4.3.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2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4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3.5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4微生物指标4.4.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4.2大肠菌群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4.4.3霉菌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4.4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1、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Q/SYT0010S-20195按照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技术要求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出厂检验5.2.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维生素C、灰分、水分、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时,投产前;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主要设备发生改变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组批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5抽样方法5.5.1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瓶计。5.5.2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750g。其中250g用于理化实验,250g用于微生物试验,250g用于留样。5.6判定规则5.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5.6.2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微生物项目除外),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5.6.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Q/SYT0010S-20196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7718、GB16740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标识。6.1.2标志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其图示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6.2.1产品规格:1.5g/片。6.2.2包装材料:采用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符合GB4806.7的标准;或采用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符合YBB00122002的要求;或采用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符合YBB00262002的要求。包装外观应符合规定;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产品允许发展其它包装形式。6.2.3本产品的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GB/T6543要求,外包装上应有防潮、防晒、轻装及朝向标识,箱内还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6.3运输6.3.1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3.2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6.4贮存6.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离墙20cm以上,离地10cm以上存放。6.4.2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6.4.3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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