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WJQ/SWJ0007S-2019代替Q/SWJ0007S-2016清雅型白酒2019-06-28发布2019-07-28实施广东石湾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07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6日Q/SWJ0007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制订。本标准代替Q/SWJ0007S—2016《清雅型白酒》。本标准与Q/SWJ0007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更新;——修改产品定义;——取消产品分级,删除优级品指标;——删除产品分类,不再分低度酒和高度酒;——理化指标项目及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增减、调整本标准由广东石湾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石湾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的起草人:欧阳凯廷、郑扬韵、梁思宇、谢敏、郭波、霍淑仪。本标准同时适用于集团子公司:广东石湾酒厂集团(三水)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7号。广东省阳春酒厂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春市合水镇东风街99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WJ0007S-2010。——Q/SWJ0007S-2013。——Q/SWJ0007S-2016。Q/SWJ0007S-20191清雅型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雅型白酒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或预碎的大米为主要原料,采用小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培菌糖化、加水发酵、釜式蒸馏而成基础酒,再勾兑以糯米为主要原料,以糖化曲培菌糖化的发酵酒液,经贮藏、过滤后制成的酒精度为25%vol~68%vol的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部分有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6289豉香型白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要求。3.1.2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Q/SWJ0007S-20192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米香纯正,清爽、淡雅口味绵甜,爽冽,回味怡畅风格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注a:当酒的温度低于15℃时,可出现沉淀物质或失光;15℃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25~68(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酸酯总量,mmol/L≥4.0固形物,g/L≤150甲醇a,g/L≤0.6氰化物a(以HCN计),mg/L≤7.0铅(以Pb计)mg/L≤0.5注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要求。本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3.5净含量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895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T10345评定。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试样经蒸馏后按GB5009.225中酒精计法测定。5.2.2酸酯总量试样经蒸馏后,按GB/T16289中附录A测定。5.2.3固形物Q/SWJ0007S-20193按GB/T10345测定。5.2.4甲醇按GB5009.266测定。5.2.5氰化物按GB5009.36测定。5.2.6铅按GB5009.12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和抽样6.2.1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抽样,净含量小于等于2.5L抽样品八瓶,净含量大于2.5L抽取样品两瓶。样品应自包装完好的成品中随机抽取。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1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酸酯总量、固形物、甲醇。6.3.2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4型式检验6.4.1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SWJ0007S-20194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3.2~3.5的全部项目。6.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不合格,即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其它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7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标志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3包装7.3.1产品采用玻璃瓶和陶瓷容器盛装,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要求;陶瓷容器应符合GB4806.4要求;所用包装密封盖和盖垫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7.3.2外包装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应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衬垫。7.3.3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7.4运输、贮存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离墙30cm、离地10cm,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害、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或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避免剧烈震荡,装车时必须稳固、挤实,防止箱与箱之间碰撞引起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