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LLQ 0029 S-2019 蛹虫草压片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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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LLQ0029S-2019蛹虫草压片糖果2019-08-20发布2019-09-20实施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SLLQQ/SLLQ0029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参照了原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B/T10347《糖果压片糖果》等规定。——理化指标中铅(以Pb计)限量值为0.3mg/kg,严于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糖果铅(以Pb计)限量0.5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春华、钱希文。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8月20日。Q/SLLQ0029S-20192蛹虫草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压片糖果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子实体粉为原料,添加乳糖、山梨糖醇、异麦芽酮糖醇、低聚果糖、甜菊糖苷、麦芽糊精、木糖醇、三氯蔗糖、硬脂酸镁的一种或几种,经干法制粒、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蛹虫草压片糖果(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GB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T20884麦芽糊精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1676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NY/T2116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QB/T4486异麦芽酮糖醇GB/T23528低聚果糖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03号公告3要求3.1原料要求Q/SLLQ0029S-201933.1.1蛹虫草子实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03号公告的规定。3.1.2乳糖应符合GB25595的要求。3.1.3山梨糖醇应符合GB1886.187的要求。3.1.4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QB/T4486的要求。3.1.5低聚果糖应符合GB/T23528的要求。3.1.6甜菊糖苷应符合GB8270的要求。3.1.7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要求。3.1.8木糖醇应符合GB1886.234的要求。3.1.9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要求。3.1.10硬脂酸镁应符合GB1886.9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试验方法色泽土黄色至褐色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味鲜,甜,有蛹虫草特殊香气,无异味性状呈片状,大小一致,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5.0GB5009.3蛋白质/(g/100g)≥8.0GB5009.5虫草素/(g/100g)≥0.8NY/T2116腺苷/(g/100g)≥0.04NY/T2116粗多糖(以葡聚糖计)/(g/100g)≥8.0NY/T1676铅(以Pb计)/(mg/kg)≤0.3GB5009.12食品添加剂符合GB2760的要求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Q/SLLQ0029S-20194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测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4789.15沙门氏菌/(/25g)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2cfu/g103cfu/gGB4789.10第二法3.5净含量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4检验规则4.1出厂检验4.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4.2型式检验4.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工厂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4.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3组批一定时期内、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随机抽取每批产品,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4.5判定规则4.5.1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5.1标志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原国家卫计委2014年第1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注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批准文号、许可证号、保质期及符合GB/T191规定的图示标志。Q/SLLQ0029S-201955.2包装5.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5.2.2外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5.3运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贮。5.5保质期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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