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LLQ 0019 S-2019 蛇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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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LLQ0019S-2019蛇龟酒2019-01-28发布2019-03-12实施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SLLQ代替Q/SLLQ0019S-2016Q/SLLQ0019S-2019I前言本标准代替Q/SLLQ0019S-2016。本版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主要改动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理化指标中甲醇限量值修改为0.5g/L,严于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甲醇限量0.6g/L的规定。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春华。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0日。于2013年2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3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2月第三次修订。Q/SLLQ0019S-20192蛇龟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隆力奇牌蛇龟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原料酒,将乌梢蛇、蝮蛇、龟经活杀烘干,与木瓜、枸杞、纯化水、白砂糖经浸泡、过滤、勾兑、冷藏、灌装、包装制成的隆力奇牌蛇龟酒(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8672枸杞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3要求3.1原料要求3.1.1乌梢蛇、蝮蛇、龟应为鲜活、无病、洁净,经宰杀去内脏,恒温干燥而得,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1.2木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的要求。3.1.3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要求。3.1.4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要求。3.1.5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的要求。3.1.6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的要求。3.2感官指标Q/SLLQ0019S-20193感官指标见表1。表1感官指标项目感官要求检验方法色泽黄褐色、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悬浮物或沉淀取本品100ml~200ml,于250ml干净烧杯中,在良好的自然光线(或40W日光灯)的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形态,嗅其味。用凉开水漱口后,饮用本品少许(1ml~3ml),含于口中,品其滋味。香气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气、略腥、无异味滋味入口微苦,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V/V),%38±1GB5009.22固形物,g/L≥20.0GB/T10345甲醇,g/La≤0.5GB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a≤8.0GB5009.36铅(以Pb计),mg/L≤0.1GB5009.12注a: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3单件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3.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4检验规则4.1出厂检验4.1.1每批产品须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清度、甲醇、可溶性固形物、单件净含量。4.2型式检验4.2.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全项目。4.2.2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组批与抽样产品以一次勾兑为一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生产总量的1‰~2‰,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作为检验和备用样本。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4判定原则Q/SLLQ0019S-201944.4.1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4.2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2757和GB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保质期及符合贮运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5.2包装产品的小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瓶装或铝塑泡罩包装,每瓶净含量为100ml、250ml、500ml或1000ml,外套纸盒;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5.3运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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