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K 0001 S-2019 植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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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KQ/SK0001S-2019代替Q/SK0001S-2016植物饮料2019-03-23发布2019-03-23实施潮州市潮安区顺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09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0日Q/SK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SK0001S-2016,与Q/SK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要求的表格,改为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简化了感官检验的方法;——根据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调整了铅指标要求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根据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调整了霉菌和酵母菌指标要求;——根据产品特性,增加制订pH值指标。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顺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燕芝、陈文潮、陈镇源。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K0001S-2016Q/SK0001S-20191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菊花、鱼腥草、薄荷、蒲公英、决明子、麦芽、茯苓、甘草为主要原料,添加红糖、三氯蔗糖、山梨酸钾为辅料,经熬煮、提取、过滤、混合、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常温下呈液态的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4561红糖Q/SK0001S-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菊花、鱼腥草、薄荷、蒲公英、决明子、麦芽、茯苓、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2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3红糖:应符合QB/T4561、GB13104的规定。3.1.4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3.1.5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规定。3.1.6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棕褐色或深褐色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滋味,微苦,甘甜味,味感较纯正、爽口,无异味性状呈均匀澄清液体,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或絮状物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3.2~6.5总糖(以蔗糖+还原糖计),g/100ml≥10.0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0铅(以Pb计),mg/L≤0.2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的规定执行。Q/SK0001S-20193表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的规定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和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7101中3.2规定的方法检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总糖按GB5009.7、GB5009.8规定执行。5.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执行。5.2.3铅按GB5009.12规定执行。5.2.4pH值按GB5009.237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执行。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5.3.3霉菌和酵母按GB4789.15规定执行。6.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执行。6.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中第二法规定执行。5.4净含量Q/SK0001S-20194按JJF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或送上级有关检测部门按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检验合格才能购买,并按检验结果合格报告验收入库。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24个包装),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3.2条~3.6条。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GB/T191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3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及联系电话。7.2包装7.2.1包装材料采用塑料瓶包装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采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7.2.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3外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Q/SK0001S-20195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2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8.4.3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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