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 0064 S-2019 植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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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HQ/SH0064S-2019植物饮料2019-04-01发布2019-04-10实施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8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SH0064S-2019Ⅰ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芳。本标准于2019年4月1日首次发布。Q/SH0064S-2019注1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玉米低聚肽粉、浓缩果汁、海洋鱼低聚肽粉为主要原料,以葛根粉、菊花粉、甘草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食品用香精,经配制、超高温瞬时灭菌后灌装装或灌装后经高温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Q/SH0064S-2019注2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T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2013年第3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3.1.3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原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3.1.4浓缩果汁:应符合GB17325的规定。3.1.5海洋鱼低聚肽粉:应符合GB/T22729、原卫生部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3.1.6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3.1.7柠檬酸钠:应符合GB1886.25的规定。3.1.8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1886.232的规定。3.1.9维生素C:应符合GB14754的规定。3.1.1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11菊花粉、甘草粉、葛根粉:应符合GB7101的规定。3.1.8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Q/SH0064S-2019注3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状均匀液体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3.0-5.0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法),%≥1.0铅(以Pb计),mg/L≤0.2锡(以Sn计),mg/kg≤1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展青霉素,μg/kg≤50(仅限含苹果汁、山楂汁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25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2760的规定。Q/SH0064S-2019注43.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7101规定的方法检验。5.2理化指标5.2.1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5.2.2pH值按GB5009.237规定的方法检验。5.2.4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6展青霉素按GB5009.185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5.3.2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酵母、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5沙门氏菌Q/SH0064S-2019注5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检方法和数量按GB/T30642的规定执行。6.4出厂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商业无菌(罐头工艺)、菌落总数(非罐头工艺)、大肠菌群(非罐头工艺)。6.4.2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规定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5.2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形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当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停产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的标签须标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应依据原卫生部公告的要求标注每日食用限量。Q/SH0064S-2019注67.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本产品的包装容器为纸基复合材料、塑料瓶及金属马口铁三片罐。产品的包装容器纸基复合材料符合GB/T18192、GB4806.8的要求;塑料瓶材料符合GB4806.7的要求;马口铁三片罐符合GB/T17590、GB4806.9的要求。7.2.2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7.3.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暴晒、雨淋。7.3.3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4贮存7.4.1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隔墙离地10-15cm。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4.2地面要有垫板。产品最高叠放高度不得超过九层,以提取方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7.4.3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分批次、分品种贮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纸基复合材料包装完好的产品的保质期常温下为12个月,塑料瓶包装完好的产品的保质期常温下为12个月,金属罐包装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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