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档案局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七条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1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0.11.193《吉林省档案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9.1.1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1980.12.275《档案馆通则》国家档案局1983.4.266《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1983.4.287《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家档案局1984.1.48《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档案局1987.5.25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1987.12.410《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国家档案局1988.3.11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88.3.112《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1988.11.221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登记办法》国家档案局1989年10月10日14《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国家档案局1990.7.115《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国家档案局1990.7.116《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国家档案局1990.9.117《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1991.3.518《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1991.4.219《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国家档案局1991.5.820《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审计署、国家档案局1991.5.821《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1991.3.522《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1991.9.112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1991.9.1124《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10.2825《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1991.12.2626《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1992.1.127《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1.928《公证文书阅卷归档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1992.3.3029《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档案局1992.5.630《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8.2631《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档案局1992.6.2432《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1992.9.1333《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2.23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1994.2.283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1994.4.293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1994.4.2937《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部、国家档案局1994.6.2038《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国家档案局1994.9.2739《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1994.10.204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0.1741《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广电部1994.12.2342《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档案局1994.12.2943《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1995.6.304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林业部、国家档案局1996.2.1245《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96.9.234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1996.12.1847《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档案局1997.7.2548《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部、国家档案局1997.8.1949《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委1997.7.2850《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档案局1997.8.265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1998.1.152《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1998.1.55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3.554《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7.15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9.1.156《照片档案管理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2.2657《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经委、建委、科委、档案局1999.2.2658《海洋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国家档案局1999.10.2959《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2000.5.106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档案局2000.6.161《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1162《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163《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2001.7.106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9.165《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利部、国家档案局2003.3.1466《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2003.7.2367《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国家医药管理局2003.7.2868《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3.1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档案出卖、转让、赠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工资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档案信息公布法律依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32条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3、提前或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同意法律依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17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4、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二)行政处罚(共5项)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予以没收;对于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征购:(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予以没收;对于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征购。(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三)行政收费(共6项)1、档案保护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2、证明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