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EL 0008 S-2019 桑葚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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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ELQ/SEL0008S-2019代替Q/SEL0008S-2017桑葚酒FructusMoriWine2019-01-20发布2019-02-20实施广东十二岭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3001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SEL0008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SEL0008S-2017。本标准与Q/SEL0008S-2017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东十二岭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黄星源、刘功良。本标准历次发布标准号为:——Q/SEL0008S-2011;——Q/SEL0008S-2014;——Q/SEL0008S-2017。Q/SEL0008S-20191桑葚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葚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桑葚为原料,添加酵母、山梨酸钾、果胶酶,经酶解、发酵等工艺酿造而成的桑葚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T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干桑葚酒含总糖(以葡萄糖计)4.0g/L以下的桑葚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g/L时,含糖量最高为9g/L的桑葚酒。3.2半干桑葚酒含糖量大于干桑葚酒,最高为12.0g/L。或者当总糖高于总酸(以酒石酸计),其差值大于2.0g/L,含糖最高为18.0g/L的桑葚酒。3.3半甜桑葚酒Q/SEL0008S-20192含糖大于半干桑葚酒,最高为45.0g/L的桑葚酒。3.4甜桑葚酒含糖大于45.0g/L的桑葚酒。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桑葚应选用无腐烂、无病虫害的新鲜桑葚,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4.1.2酵母应符合GB31639的规定。4.1.3果胶酶应符合GB1886.174的规定。4.1.4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紫红、深红、宝石红色,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和沉淀物香气具有浓郁和谐的果香和酒香口味干桑葚酒和半干桑葚酒:具有纯正爽怡的口感;半甜桑葚酒和甜桑葚酒:口感圆润、酸甜协调风格典型性突出,风格独特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20℃)/(%vol)≥10.0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桑葚酒b≤4.0半干桑葚酒c4.1~12.0半甜桑葚酒12.1~45.0甜桑葚酒≥45.1干浸出物/(g/L)≥9.0挥发酸(以乙酸计)/(g/L)≤2.2铅(以Pb计)/(mg/kg)≤0.15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之差不得超过±1.0%vol。b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9g/L。c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大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18.0g/L。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Q/SEL0008S-20193nc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注:a样品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2696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15038的规定执行。6.2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按GB/T15038的规定执行。6.3铅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6.4酒精度按GB5009.225的规定执行。6.5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4789.25的规定执行。6.6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总糖、净含量和标签。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及标签。正常生产,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的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设备;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试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7.4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投料所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并具有同样质量及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Q/SEL0008S-20194按GB/T30642的规定执行。7.6判定规则7.6.1不合格分类样品的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甲醇、致病菌、净含量偏差及标签如不符合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可分为如下两大类: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干浸出物、挥发酸、致病菌、净含量、标签。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7.6.2判定与复检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时,应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要求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8.1.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包装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并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8.3运输运输时应使用蓬布遮盖,或用货柜车,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包装的产品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8.4贮存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严防日晒、雨淋,严防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方,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离墙30cm,离地20~25cm,产品垒叠高度不得超过6层。仓库温度应保持在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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