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D0009S-2019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2019-04-15发布2019-04-15实施广东顺大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发布Q/SDQ/SD0009S-2019代替Q/SD0009S-2016备案号:4451000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04日Q/SD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本标准代替原标准Q/SD0009S-2016,与原标准Q/SD0009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的指标;——修改了霉菌和酵母的指标;——修改了大肠菌群的指标;——删除了菌落总数的指标。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Q/SD0009S-2016自动废止。本标准由广东顺大食品调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于2010年07月15日首次提出,2013年0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04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04月15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教民、杨玉涛、黄湘毅、蔡佳丽。Q/SD0009S-20191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橙、桔子、青梅、芒果、荔枝、西瓜、西柚、桂圆、葡萄、柠檬、番石榴、石榴、哈密瓜、蓝莓、猕猴桃、山竹、草莓、菠萝、桃子、杨桃、桑椹、苹果、梨、山楂)或蔬菜(西红柿、胡萝卜)的浓缩果蔬汁为原料,以能对果蔬汁进行进一步后熟反应的酶类(果胶酶、蛋白酶、转化酶、脂肪酶)加以反应以后,以高温灭菌方式停止酶活性,达到杀菌效果后,再无菌充填而成的产品。成品均匀细腻,适用于兑制饮料或加工食品的浓缩果蔬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23527蛋白酶制剂GB/T23535脂肪酶制剂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SD0009S-20192QB/T4482碱性果胶酶制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浓缩果蔬汁应符合GB17325的规定;3.1.2果胶酶应符合QB/T4482的规定;3.1.3蛋白酶应符合GB/T23527的规定;3.1.4转化酶应符合GB1886.174的规定;3.1.5脂肪酶应符合GB/T23535的规定;3.1.6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Brix,20℃),%≥20pH值4.0~8.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L≤0.4展青霉素,μg/kg≤50注:展青霉素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项目要求外观和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贮后色泽深香气和滋味应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细腻均匀,无明显分层现象,无沉淀杂质不能有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Q/SD0009S-20193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和表4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mL5210100霉菌和酵母,CFU/mL≤100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得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Q/SD0009S-201945.2.2pH值按GB5009.23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3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5展青霉素按GB5009.18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霉菌和酵母按照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品保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品保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SD0009S-20195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6.3.1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包装标识要求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和标志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厂名和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执行标准号、贮存条件、产地、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SC标志。7.1.3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吹塑桶,应符合GB4806.7标准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标准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车船要有遮盖,避免产品雨淋受潮,暴晒变质;不得与有毒性或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装卸,应轻拿轻放,如运输不当,致使产品损坏或污染,则由运输部门负责。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