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RL 0019 S-2019 香辛味粉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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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RLQ/RL0019S-2019代替Q/RL0019S-2016香辛味粉调味料2019-08-01发布2019-08-30实施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27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RL001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Q/RL0019S-2016《香辛味粉调味料》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RL0019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Q/RL0019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修改了适用范围,取消了产品分类;——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包装、保质期要求。本标准由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志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RL0019S-2016。本标准适用于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企业,其企业具体名称及地址如下:名称: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六区民昌路七巷2号。名称:东莞市日隆食品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六区民昌路七巷55号1-4层。Q/RL0019S-20191香辛味粉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味粉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香辛料、二氧化硅为原料,经过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3.1.2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3.1.3二氧化钛应符合GB25577的要求。3.1.4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RL0019S-20192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所添加的香辛料应有的风味,无异味状态粉末和颗粒的混合物,结构松散,无结块、结团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食盐(以NaCl计),g/100g≥80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肉眼、嗅觉检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进行测定。5.2.2食盐按GB5009.44进行测定。5.2.3铅按GB5009.12进行测定。5.2.4总砷按GB5009.11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Q/RL0019S-20193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食盐。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GB4806.7、GB4806.5、GB9683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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