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KKZ 0003 S-2019 配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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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KKZ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NKKZ0003S—2019配制酒2019-03-17发布2019-04-17实施广东昆竹酒厂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3008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9日Q/NKKZ0003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昆竹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汉成、吴志谊、吴国辉、黎丽锋、曾妙琴本标准于2019年3月17日发布;本标准于2019年4月17日实施。Q/NKKZ0003S—20191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青梅或柠檬、白砂糖和蜂蜜为主要原料,经浸泡、陈酿、调配、过滤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29370柠檬DB44/T846.1地理标志产品普宁青梅第1部分:鲜果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NKKZ0003S—20192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配料不同分为以下产品3.1青梅酒以白酒、青梅、白砂糖和蜂蜜为主要原料,经浸泡、陈酿、调配、过滤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配制酒。3.2柠檬酒以白酒、柠檬、白砂糖和蜂蜜为主要原料,经浸泡、陈酿、调配、过滤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配制酒。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白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4.1.2青梅应符合DB44/T846.1的规定,柠檬应符合GB/T29370的规定。4.1.3白砂糖应符合GB317和GB13104的规定。4.1.4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4.1.5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GB2763.1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性状清亮透明,久置后延续有少量沉淀物GB/T15038色泽黄色至黄棕色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香气协调,滋味柔和,酸甜适口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5~30GB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10GB/T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GB/T15038甲醇b,g/L≤2.0GB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7.0GB/T5009.48铅(以Pb计),mg/L≤0.2GB5009.12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不得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Q/NKKZ0003S—201934.4食品添加剂要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净含量、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的技术指标。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抽样方法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2‰,最少不少于1000ml,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及样品编号等,作为检验和留样用。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6.6判定规则6.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Q/NKKZ0003S—20194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7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7.1.3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分别符合GB4806.4、GB4806.5、GB4806.9有关规定。7.2.2包装材料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运输和贮存7.3.1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7.3.2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7.3.3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上,离地面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7.3.4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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