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ZNCP 0009 S-2019 糖水芋头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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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ZNCP0009S-2019代替Q/MZNCP0009S-2016糖水芋头罐头2019-02-01发布2019-02-15实施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布Q/MZNCPQ/MZNCP备案号:4401021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1日Q/MZNCP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MZNCP0009S-2016。本标准与Q/MZNCP0009S-2016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本标准由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志明。本标准于2012年6月首次发布,于2016年6月第一次修订,于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Q/MZNCP0009S-20191糖水芋头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糖水芋头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芋头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白砂糖,经调配、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糖水芋头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1049绿色食品薯芋类蔬菜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芋头:应符合NY/T1049的规定。3.1.2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规定。3.1.4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Q/MZNCP0009S-2019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甜度适中,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g/100g≥25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20干燥物含量,g/100g≥20铅(以Pb计),mg/kg≤1.0锡(以Sn计),mg/kg≤24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台GB276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8950、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10786规定进行。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干燥物含量按GB/T10786规定进行。5.2.2铅按GB5009.12规定进行。5.2.3锡按GB5009.16规定进行。5.3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进行。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Q/MZNCP0009S-20193原料经厂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原料名称、产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登记工作。6.2组批以同一天生产、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6.3.2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6.4型式检验6.4.1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5抽样方法分别在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10罐。产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查备。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6.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6.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2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GB7718、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食用方法、联系方式、储存条件等。产品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2包装包装材料采用镀锡薄板,其质量应符合GB/T14251的规定。外包装用纸箱,其质量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运输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容器,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7.4贮存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避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成品箱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距离150mm以上,箱与墙壁距离500mm以上。成品箱应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本产品在上述正常运输、贮存、保持原包装、标志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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