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J 0004 S-2019 油炸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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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Q/MJ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J0004S—2019代替Q/MJ0004S-2016油炸面条2019-03-01发布2019-03-31实施东莞市明记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19017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MJ0004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Q/MJ0004S-2016《油炸面条》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MJ0004S-2016同时作废。本标准与原Q/MJ0004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原辅料要求文件;——更新了铅的含量要求;本标准由东莞市明记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阳锦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MJ0004S-2010,Q/MJ0004S-2013,Q/MJ0004S-2016。Q/MJ0004S—20191油炸面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炸面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以小麦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鸡蛋以及食品添加剂(栀子黄),经机制成各种条状的湿面条,并盘成块状,经过蒸煮、起酥油炸制成的非即食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栀子黄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栀子黄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3218起酥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MJ0004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3鸡蛋应符合GB2749的要求。3.1.4起酥油应符合LS/T3218的要求。3.1.5栀子黄符合GB7912的要求。3.1.6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颜色,均匀一致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性状光滑、粗细一致、结构紧凑,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0酸度,mL/10g≤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1.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15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表3的规定。表3食品添加剂品种最大使用量g/kg栀子黄1.5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Q/MJ0004S—20193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将试样置于搪瓷盆或其他器皿内,用眼看、鼻闻、手摸等方法,鉴定试样的外观、色泽、气味及杂质要求。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进行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进行测定。5.2.3酸价、过氧化值按GB1740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4铅按GB5009.12进行测定。5.3食品添加剂检验栀子黄按GB/T5009.149进行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Q/MJ0004S—20194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酸度、酸价和过氧化值。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1.2运输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食品包装袋包装,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9683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5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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