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FJY 0001 S-2019 桑果白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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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备案号:Q/MFJY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FJY0001S-2019代替Q/MFJY0001S-2016桑果白兰地2019-05-10发布2019-05-20实施广州名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2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4日Q/MFJY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MFJY0001S-2016,与Q/MFJY0001S-2016比较作以下内容修改:——更新了相关国家标准。本标准由广州名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名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永能。本标准于2016年05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5月10日第一次修订。Q/MFJY0001S-20191桑果白兰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果白兰地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果、酿酒酵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焦糖色(普通法),经前处理、发酵、蒸馏、橡木桶贮存、调配、灌装而成的桑果白兰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3532日用瓷器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23778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GB/T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GB/T29572桑椹(桑果)GB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BB/T0034铝防盗瓶盖BB/T0048组合式防伪瓶盖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MFJY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桑果应符合GB/T29572的要求。3.1.2酿酒酵母应符合GB31639的要求。3.1.3焦糖色(普通法)应符合GB1886.64的要求。3.1.4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无可见外来杂质色泽微黄至金黄色香气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气,诸香和谐滋味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无异味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25.0~55.0甲醇,g/L≤2.0氰化物(以HCN计),mg/L≤7.5铅(以Pb计),mg/kg≤0.2注: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标签的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不得超过1%vol。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偏差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Q/MFJY0001S-20193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1503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甲醇按GB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氰化物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方法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规则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6.3.1按表5抽取样本(箱),再从每箱任意位置抽取样本(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6.3.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本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Q/MFJY0001S-20194表3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0521201~350081>3501131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6.5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要求项目;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6.6.2若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2757、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酒精度、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本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误差为±1.0%Vol,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标识字体应清晰、完整、准确。Q/MFJY0001S-201957.1.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2包装7.2.1酒瓶应符合GB/T24694、GB/T3532的规定。瓶盖应符合BB/T0034、BB/T0048、GB/T23778的规定。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2.2包装容器应瓶体端正、清洁、装封严密、无漏酒现象。7.3运输和贮存7.3.1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存时应“倒放”或“卧放”。7.3.2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防治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7.3.3存放地点应保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防火种。7.3.4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产品离墙离地距离不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7.3.5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7.3.6产品免于标示保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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