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C 0001 S-2019 通心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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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CQ/MC0001S-2019通心粉2019-03-28发布2019-05-28实施米草(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1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4日Q/MC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米草(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米草(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书强、陈星岫。本标准于2019年03月28日首次发布。Q/MC0001S-20191通心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心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水、木薯淀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脱水蔬菜、可可粉,经磨粉、配料、搅拌、挤压成型、切断、干燥、冷却、称量、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通心粉,本品不可即食,食用时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0706可可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343木薯淀粉NY/T959脱水蔬菜根菜类NY/T960脱水蔬菜叶菜类NY/T1393脱水蔬菜茄果类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的要求3.1.1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规定。3.1.2木薯淀粉应符合GB/T29343的规定。3.1.3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Q/MC0001S-201923.1.4脱水蔬菜应符合NY/T959、NY/T960、NY/T1393的规定。3.1.5可可粉应符合GB/T20706的规定。3.1.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性状外形完整光滑,组织结构均匀。杂质应无肉眼可见的明显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3.5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100g产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目测色泽、性状、杂质,用鼻嗅气味,最后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项目指标水分,%≤15酸度,ml/10g≤4铅(以Pb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μg/kg)≤5.0Q/MC0001S-20193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量检验样品,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6.3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3.2出厂检验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度指标、净含量。6.3.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4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9683、GB4806.7的相关要求,外包装物采用纸箱包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相关要求。7.2.2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3运输7.3.1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3.3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7.3.4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贮存7.4.1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Q/MC0001S-201947.4.3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保证离地10cm以上,与墙壁距离大于25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7.4.4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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