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 0001 S-2019 盐渍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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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SQ/LS0001S-2019盐渍鱼2019-05-22发布2019-06-22实施江门市联胜水产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22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LS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联胜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理广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5月22日Q/LS0001S-20191盐渍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渍鱼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为原料,添加食用盐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配料、盐渍、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盐渍鱼。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5009.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LS0001S-201923.1.1鲜(冻)鱼应符合GB2733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T5461和GB2721的规定。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状态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状态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以NaCl计),%≤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鳓鱼、鲅鱼、鲑鱼≤鳓鱼、鲅鱼、鲑鱼除外≤4.02.5组胺,mg/100g高组胺鱼类≤不含高组胺鱼类≤4020铅(以Pb计),mg/kg≤0.9无机砷(以As计),mg/kg≤0.1镉(以Cd计),mg/kg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凤尾鱼、旗鱼制品≤0.10.3甲基汞(以Hg计),mg/kg肉食性鱼类制品≤除肉食性鱼类外的其他水产制品≤1.00.5铬(以Cr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μg/kg≤4.0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的总和计),mg/kg≤0.5a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Q/LS0001S-20193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或符合标签上的标称值。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干净的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食盐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组胺按GB5009.208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9N-二甲基亚硝胺按GB5009.2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多氯联苯按GB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Q/LS0001S-20194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2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过氧化值。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kg,且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3.2、3.3、3.5的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志Q/LS0001S-20195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要求,并最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GB/T10004或GB/T21302的规定。7.2.2产品包装应严密,外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7.3运输产品在运输途中必须遮盖,严防中途污染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载。7.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低于-18℃或以下的冷藏室中,离墙离地10cm或以上,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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