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GH 0001 S-2019 湿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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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GH注Q/LGH0001S—2019代替原标准号湿米粉2019-02-11发布2019-03-11实施茂名市茂南区罗贵欢河粉店发布备案号:4409003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2日Q/LGH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市茂南区罗贵欢河粉店提出。本标准由茂名市茂南区罗贵欢河粉店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贵欢。本标准于2019年02月11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3月11日开始实施。Q/LGH0001S-20191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饮用水,经浸泡、磨浆、蒸熟、切条、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湿米粉,分为即食湿米粉和非即食湿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LGH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GB/T1354、GB2715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GB2763.1的要求。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性状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无酸味,无馊味,无霉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酸度,KOHmL/10g≤4.0无机砷(以As计),mg/kg≤0.2铅(以Pb计),mg/kg≤0.1黄曲霉毒素B1,μg/kg≤10.03.4微生物限量即食湿米粉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110000100000大肠菌群,CFU/g511010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Q/LGH0001S-20193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有无杂质。闻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熟制后,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中的规定执行。6.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即食湿米粉)、大肠菌群(即食湿米粉)。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如有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LGH0001S-20194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中的规定执行。6.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3.2、3.3、3.4、3.5、3.6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如有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7.1.2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PE包装袋、薄膜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低温阴凉、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保质期为12小时,0℃-4℃冷藏保存保质期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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