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MMJ 0001 S-2019 液态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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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MMJQ/JMMJ0001S-2019液态调味料2019-02-25发布2019-03-25实施江门市新会区小冈美津果品厂发布备案号:4407008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9日Q/JMMJ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小冈美津果品厂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小冈美津果品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明学。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5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3月25日开始实施。Q/JMMJ0001S-20191液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3中定义的各类液态调味料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JMMJ0001S-20192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186酿造酱油GB/T23530酵母抽提物GB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3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30391花椒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鲜味型调味汁以饮用水、酿造酱油、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食品用香精、酵母抽提物、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乙酸磺胺酸钾、苯甲酸钠、黄原胶为原料,经调配、蒸煮、灌装、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3.2辣味型调味汁以饮用水、酿造酱油、食用盐、辣椒、花椒、白砂糖、谷氨酸钠、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乙酸磺胺酸钾、苯甲酸钠、黄原胶、辣椒油树脂为原料,经调配、蒸煮、灌装、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3.3酸味型调味汁以米醋、白砂糖、香辛料、冰乙酸、柠檬酸、苯甲酸钠、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为原料,经调配、蒸煮、灌装、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3.4烹调型调味汁以饮用水、酿造酱油、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乙酸磺胺酸钾、苯甲酸钠、黄原胶为原料,经调配、蒸煮、灌装、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料,本品不可即食。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1.2酿造酱油应符合GB/T18186的要求。4.1.3白砂糖应符合GB/T317和GB13104的要求。4.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4.1.5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要求。4.1.6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要求。4.1.7米醋应符合GB2719的要求。4.1.8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4.1.9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要求。Q/JMMJ0001S-201934.1.1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4.1.11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23530的要求。4.1.12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71的要求。4.1.13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应符合GB1886.64的要求。4.1.14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要求。4.1.15苯甲酸钠应符合GB1886.184的要求。4.1.16乙酸磺胺酸钾应符合GB25540的要求。4.1.17黄原胶应符合GB1886.41的要求。4.1.18辣椒油树脂应符合GB28314的要求。4.1.19冰乙酸应符合GB1886.10的要求。4.1.20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要求。4.1.21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GB2763.1的要求。4.1.22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鲜味型调味汁辣味型调味汁酸味型调味汁烹调型调味汁食盐(以NaCl计),g/100mL≤2525——25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mL≥0.10.1——0.01总酸(以醋酸计),g/100mL≥————1.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μg/L≤5.04.4微生物指标即食类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mL≤30000大肠菌群,MPN/100mL≤30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mL10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JMMJ0001S-201944.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4.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31644的规定执行。6.2理化指标6.2.1食盐按GB/T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氨基酸态氮按GB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总酸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与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中的规定执行。7.4出厂检验Q/JMMJ0001S-201957.4.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食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3、4.4、4.5、4.6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7.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GB9683的要求;玻璃瓶卫生标准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复合膜、复合袋应符合GB/T10004的要求。8.3运输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常温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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