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LSWQ/JLSW0001S-2019代替Q/JLSW0001S-2016益生菌粉2019-03-18发布2019-04-18实施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6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JLSW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中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Q/JLSW0001S-2016《益生菌粉》。本标准与Q/JLSW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根据GB16740修订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艮霞。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8日,首次修订日期:2019年03月。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LSW0001S-2016。Q/JLSW0001S-20191益生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嗜酸乳杆菌冻干粉、动物双歧杆菌冻干粉、低聚果糖、膳食纤维、全脂奶粉、橙粉、二氧化硅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益生菌粉,其标志性成分为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低聚果糖,本品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T23528低聚果糖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QB/T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YBB00192002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袋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Q/JLSW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嗜酸乳杆菌冻干粉、动物双歧杆菌冻干粉应符合QB/T4575和《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的要求。3.1.2低聚果糖应符合GB/T23528、GB15203的要求。3.1.3膳食纤维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1.4全脂奶粉应符合GB19644的要求。3.1.5橙粉应符合NY/T1884的要求。3.1.6二氧化硅应符合GB25576的要求。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GB2763.1的要求。3.1.8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白色至浅粉色滋味、气味具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粉末状,无吸潮、结块、潮解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保健功能调节肠道菌群(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具有调节肠道菌群的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嗜酸乳杆菌,cfu/100g≥5.0×109双歧杆菌,cfu/100g≥1.0×1010低聚果糖,g/100g≥12.5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6.0灰分,%≤4.0铅(以Pb计),mg/kg≤1.9总砷(以As计),mg/kg≤1.0总汞(以Hg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Q/JLSW0001S-20193沙门氏菌≤0/25g3.7食品添加剂要求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740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16740的规定执行。5.2标志性成分5.2.1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按GB47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低聚果糖按GB/T23528规定的方法测定。5.3理化指标5.3.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2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4微生物指标5.4.1大肠菌群按GB4789.3MPN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2霉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Q/JLSW0001S-201946.3.1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3.2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水分、灰分、标志性成分、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3.2、3.3、3.4、3.5、3.6、3.7、3.8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抽样方法及数量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每批样品抽取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一份作为复检留样用。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7718的规定,并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标志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毛重和净重(kg)、箱体尺寸(L×W×Hcm)、商标、制造者名称、地址、怕湿、防晒、堆码极限、收发货标志、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并分别符合GB/T191的规定。7.3包装7.3.1产品规格1.5g/袋,本产品采用符合YBB00192002的复合膜、袋包装,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合格后经清洗、消毒后使用。7.3.2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4运输7.4.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4.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4.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4.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5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贮存,应密封放置于阴凉干燥处或冷藏保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3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Q/JLSW0001S-20195附录A(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要求A.1膳食纤维应符合下表A1的相应规定。表A1膳食纤维质量要求项目指标外观白色粉末滋味、气味无甜味,无异味水溶液清晰外加物无外加物总膳食纤维含量,%≥85水分,%≤6.0灰分,%≤0.2PH(10%水溶液)4~6重金属(以Pb计),mg/kg≤5.0砷(以As计),mg/kg≤1.0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CFU/g≤50酵母,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注:本质量要求来源于松谷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膳食纤维产品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