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YK 0001 S-2019 湿淀粉制品(湿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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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YKQ/HYK0001S-2019代替Q/HYK0001S-2016湿淀粉制品(湿粉条)2019-04-30发布2019-05-30实施东莞市石碣惠宜康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19025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8日Q/HYK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Q/HYK0001S-2016《湿淀粉制品(湿粉条)》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HYK0001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Q/HYK0001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修改了适用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保质期要求。本标准由东莞市石碣惠宜康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碧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YK0001S-2013、Q/HYK0001S-2016。Q/HYK0001S-20191湿淀粉制品(湿粉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淀粉制品(湿粉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大米、植物油为辅料,经和浆、蒸煮、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淀粉含量不低于30%的非即食的湿淀粉制品(湿粉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要求。3.1.3大米应符合GB2715的要求。3.1.4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5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Q/HYK0001S-2019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不酸状态表面光滑,不发黏、无霉变、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口尝无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5淀粉,g/100g≥30酸度(以湿基计),mL/10g≤2.0铅(以Pb计),mg/kg≤0.4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肉眼、嗅觉检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进行测定。5.2.2淀粉按GB5009.9进行测定。5.2.3酸度按GB5009.239进行测定。5.2.4铅按GB5009.1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Q/HYK0001S-20193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GB4806.7、GB9683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在-4℃下保存,保质期不超过5天,-18℃下保存,保质期不超过90天,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不超过1天,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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