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味基料调味料2019-1-8发布2019-2-8实施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XYQ/HXY0014S-2019备案号:4401025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01日Q/HXY0014S-2019I前言本标准的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由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6号);南京汇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桃园北路23号)本标准于2019年1月1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柳花、李泽恭、吴雄燮、孔令会。Q/HXY0014S-20191鲜味基料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味基料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鲜味基料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盐指标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Q/HXY0014S-201923.1鲜味基料调味粉以菌菇和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以生活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葡萄糖、味精、麦芽糊精、食用玉米淀粉其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预处理、热加工、调配灭菌、干燥制成的鲜味基料调味粉。作为食品调味料使用。3.2鲜味基料调味酱以菌菇和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以生活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葡萄糖、味精、麦芽糊精、食用玉米淀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预处理、热加工、调配灭菌制成的鲜味基料调味酱。作为食品调味料使用。4技术要求4.1原料和辅料4.1.1菌菇:应符合GB7096的规定。4.1.2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GB2733的规定。4.1.3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4.1.5白砂糖:应符合GB/T317和GB13104的规定。4.1.6葡萄糖: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4.1.7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4.1.8麦芽糊精: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4.1.9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4.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相应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鲜味基料调味粉鲜味基料调味酱性状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均匀粉末状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膏(酱)状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且符合同型号标准样品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且符合同型号标准样品色泽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鲜味基料调味粉鲜味基料调味酱水分/(g/100g)≤10.060.0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45.0Q/HXY0014S-20193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鲜味基料调味粉鲜味基料调味酱菌落总数/(CFU/g)≤150005000大肠菌群/(MPN/g)≤33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法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6.1.1色泽与性状将样品倒入白色盘中,观其状态、色泽。6.1.2香气与滋味称取2克样品溶入200ml热水(60℃±10℃)中,搅拌均匀后闻其香气、尝其口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食盐按GB5009.4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HXY0014S-201946.2.4总砷按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GB4789.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测。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要求每品种、每批次,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20件产品中(至少)抽取2×50克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检验项目出厂必检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7.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判断规则Q/HXY0014S-20195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8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8.1包装所有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8.1.1聚乙烯: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8.1.2聚丙烯: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8.1.3复合型: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8.2标签、标志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其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购货方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协商。若有标签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8.3运输8.3.1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8.3.2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8.3.3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8.3.4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8.4贮存8.4.1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8.4.2仓库室温不超过38℃,相对湿度不超过90%,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8.4.3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45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8.4.4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得超过12个月。